挪用446万建办公楼曝光 河南省农业厅搬回原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9月6日报道了河南省各级农业部门挤占挪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作为主管单位,河南省农业厅自身也挪用项目资金446.4万元,用于省农业厅新办公楼建设后,引起河

    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9月6日报道了河南省各级农业部门挤占挪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作为主管单位,河南省农业厅自身也挪用项目资金446.4万元,用于省农业厅新办公楼建设后,引起河南省农业部门高度重视。目前,借用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综合楼办公的河南省农业厅各处室,正在从该大楼搬出,回原办公地址办公。

  9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农业部门诚恳接受批评和监督,充分正视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尽快发挥作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个别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已得到纠正。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经农业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9月8日下午开始,借用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综合楼(即新办公大楼)办公的农业厅各处室,一律从该大楼搬出,回原办公地址办公。目前,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