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盐务局长邢福煌被双规 职工敲锣打鼓庆祝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6月1日上午,海南省委组织部及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宣布消息,海南省盐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邢福煌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双规。据了解,该官员兼任省盐业总公司负责人。

核心提示:6月1日上午,海南省委组织部及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宣布消息,海南省盐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邢福煌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双规”。据了解,该官员兼任省盐业总公司负责人。另外,该官员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前后,曾花费62万余元分3次组织本系统33名中层干部出国旅游。

昨日中午12时40分许,“噼噼啪啪”的鞭炮声响彻省盐务局宿舍区的上空,燃放鞭炮并不是有人办喜事,而是省盐务局职工以这种方式,“庆祝”局长兼局党委书记邢福煌因经济问题被“双规”。

涉案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

“我们局长因严重经济问题被省纪委‘双规’了,上午8时30分省委组织部的领导在局党委会议上宣布了消息。职工正在做准备,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昨日上午9时50分许,省盐务局一位职工拨打本报热线。

随后,记者立即驱车赶到海口市海甸一西路10号省盐务局宿舍区,近百人正在这里忙成一团。有人张罗着购买鞭炮“庆祝”,有人则表示一定要打条幅,正在商量条幅内容。

省盐务局职工阿明(化名)告诉记者,上午8时30分许,省委组织部及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在省盐务局党委会上宣布消息,省盐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邢福煌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双规”。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前往省委组织部,相关人员证实了这一消息。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梁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午他和同事一起前往省盐务局在该局党委会上宣布了这一消息,邢福煌因经济问题已被“双规”,目前省盐务局工作暂由副局长曾繁忠牵头组织。有关邢福煌的涉案问题,省纪委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盐务局曾组织干部公款出国游

昨日上午,省盐务局召开干部会议,一位与会干部告诉记者,会议只有短短的5分钟时间,省盐务局一位副局长传达了原局长邢福煌已被省纪委“双规”的消息,然后就匆匆散会。

记者了解到,消息宣布后,省盐务局有关负责人对该单位职工提出了具体要求,广大职工一定要顾全大局,务必要注意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好自己的相关工作,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省盐务局职工阿明告诉记者,2006年9月,邢福煌由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调任省盐务局长兼任局党委书记,同时还兼任省盐业总公司负责人,省盐务局和省盐业总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中盐务行政和盐业执法归省盐务局,盐业经营归省盐业总公司。

记者同时了解到,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前后的4月9日、6月11日和11月21日,省盐务局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不能公款出国旅游的禁令,曾花费62万余元分3次组织本系统33名中层干部出国旅游。事后省纪委给予局长邢福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本报2009年4月22日曾作报道,《省盐务局公款出国旅游33干部名单曝光》)。

省盐务局职工敲锣打鼓放鞭炮


昨日上午11时许,省盐务局职工现场“集资”1500元,临时指派3名职工购买鞭炮,长串的鞭炮从省盐务局宿舍区大门口延伸60多米长,拖到了宿舍区的大院中央,随后,职工分成3批,在大门、院子内、宿舍区里悬挂起了制作的横幅,记者注意到,最为醒目的是悬挂在宿舍区大门口的横幅“共产党万岁”。中午12时40分许,500万响鞭炮被一起点燃,与此同时锣鼓声响起,“噼噼啪啪”、“砰砰咚咚”的声音响彻天空,周围两三公里范围内都能听得清清楚楚,经过的路人和出租车看到此景纷纷驻足观看。

省盐务局职工李先生告诉记者,就省盐务局存在的各种问题,他们从2009年9月份开始向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立即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就此展开了详细调查,最终看到了结果,原局长邢福煌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双规”,广大职工就是以这种特别的方式,庆祝所取得的“胜利”。

省盐务局退休职工、一位原负责人在现场告诉记者,对未来的省盐务局,充满着希望。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