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擂反腐战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8日,在举国瞩目、举世关注下,圆满完成各项议题,胜利落下帷幕。全会公报回应了全国人民的殷切期待,回答了加强和改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8日,在举国瞩目、举世关注下,圆满完成各项议题,胜利落下帷幕。全会公报回应了全国人民的殷切期待,回答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值得一提的当属反腐败问题。

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推出的网民有哪些期待的网上调查中,“打击腐败,下手要狠一些”,远远超过其他选项,位于得票数第一位。在其他网站的论坛、博客、时评等栏目中,网民们关注最多、议论最多、讨论最激烈的基本还是反腐败。

腐败问题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近些年来,腐败官员呈现出“钱多、房多、女人多”的趋势,呈现出官商勾结、官官勾结、官黑勾结的趋势,呈现出大案、要案、官场沦陷的趋势,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当然,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这次在建党88周年、建国60周年、改革开放31周年之际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更是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了新的决策和部署,再次擂响了重拳出击的反腐战鼓。

近5000字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尽管关于反腐的内容仅有200余字,但是字字千钧,句句敲在了鼓点上,声声落在百姓的心坎上: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反腐的部署和要求,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反腐败论述的延伸和深化,既是一种老调重弹,又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

距离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虽然已经时隔两年,但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高调反腐的时代最强音依然犹在耳际,仍然振聋发聩、振奋人心: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反腐的内容,不是简单地重复十七大中的上述内容,而是一种再强调、再提升、再动员、再部署。充分体现了我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定性,深刻指出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突出强调了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坚持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重提出了大力加强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再次重申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等项重要工作。

腐败问题,犹如毒瘤,不摘则会扩散;腐败分子,好似蛀虫,不除则要嗜血,最终可能夺取党的生命。因此,必须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而且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战鼓常擂。当然,反腐败,不是光有决心就行的,还必须有坚决地落实、全面的治理。好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反腐败斗争营造了良好的包括党的作风、党内民主、干部选拔、基层组织等在内的各种外部环境,必将为反腐败的战鼓增添劲头、增加势头、带来彩头。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