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度宿命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这是一个让人悲伤的多事之秋,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后是山西溃坝事件,上周末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

     这是一个让人悲伤的多事之秋,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后是山西溃坝事件,上周末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愤怒。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免职了,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

     舆论纷纷为这一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叫好,而这并非问题的关键。毕竟,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骇猴以儆效尤,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媒体不妨做个调查,以官员群体为对象,看看这场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有没有对官员产生应有的制度性震慑。

     如果我是一个官员,孟学农、李长江们的引咎辞职,会对我产生怎样的触动?

     毫不隐讳地说,我确实会从这场官场大地震中受到触动,感觉当官比以前难多了,当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了,会彻夜难眠地担心本地会发生什么重大安全事故。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说不定哪一天问责就会落到自己的头上。不过细究起来,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

     首先,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确实,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这种舆论依赖的表现是: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

     这种“舆论依赖”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其次,问责并没有常态化,并没有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哪个项目,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浪费,乱设许可侵犯民权这些细琐、庸常、普通的“政误”,则很少被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毕竟不会经常发生,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事实上,许多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了之,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可能只有暂时的震慑,好了伤痛忘了疤,当风暴慢慢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复萌。

     另外,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似乎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同情,而不会兔死狐悲地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的委屈和悲愤,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

     只有问责成为日常政治中一种必然的制度宿命——就像机器一样,当你触动了违法违规的开关后,问责立即自动运转起来,你立即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那才叫制度性威慑。风暴诚可贵,制度价更高,期待以这次问责风暴为契机,中国的问责制能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