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终止问题官员职务 媒体质问走程序何须三月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新京报 | 作者:佚名 | 浏览:
■ 湖南引咎辞职官员三月仍在位追踪 株洲终止问题官员职务 因强拆引发被拆迁人自焚而引咎辞职;当地通过报纸、官网发布正式公告终止其职务 据新华社电 因为在一起引发被拆迁人自焚的

  ■ “湖南引咎辞职官员三月仍在位”追踪

  株洲终止问题官员职务

  因强拆引发被拆迁人自焚而引咎辞职;当地通过报纸、官网发布正式公告终止其职务

  据新华社电 因为在一起引发被拆迁人自焚的强制拆迁行动中负有责任,原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被责令引咎辞职。近日,曾侃融被外界发现仍在“原地做官”。9日,株洲市通过报纸、官方网站发布正式公告终止曾侃融人大代表资格,相应终止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今年4月22日,株洲市有关方面组织实施一项强制拆迁,结果一名被拆迁人自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上旬,监察部等部门对此负有一定责任的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引咎辞职。

  今年12月初,有媒体曝光曾侃融还在“原地做官”。消息传开,社会舆论认为曾侃融有“假辞职”之嫌。

  ■ 处理程序

  ● 9月13日

  中共湖南省委决定免去曾侃融“中共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同时办理其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引咎辞职手续”。

  ● 10月13日

  株洲市委收到了这一决定的书面文件。旋即,株洲市市委、市人大及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分别找曾侃融谈话,通报省委决定。

  ● 10月

  曾侃融递交了“引咎辞去株洲市人大代表、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书面报告。

  ● 11月9日

  株洲市委发布《关于曾侃融同志免职的通知》,决定免去曾侃融同志的中共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

  ● 12月9日

  株洲市第十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纸、官方网站发布正式公告,曾侃融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社论

  人大副主任辞职“走程序”何须三月

  根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和惯例,完成一个市级人大代表辞职程序,一个月的时间应是绰绰有余。

  据报道,因在一起拆迁户自焚事件中未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湖南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侃融今年9月被责令引咎辞职,但三个月来,曾侃融仍留任原职且公开参加活动,直到12月9日,株洲市人大才公告终止其职务。对此,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曾侃融引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补充人选及民主推荐、考察。此外,曾侃融是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需要株洲市、芦淞区两级人大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代表资格。

  “引咎辞职3个月仍在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所谓“走程序”的解释并不令人信服。

  首先,按照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接受一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辞职请求,需要先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但实际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免职、辞职可以有三种途径: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三是依法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其常委会职务也相应终止。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想接受曾侃融辞职请求,最快捷的方式可以是由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曾侃融辞职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途径,因为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有不到30人,开一次常委会决定此事也相对简单易行。况且,根据资料,株洲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曾于今年10月24日至25日举行,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在这次会议上完成曾侃融辞职程序。

  其次,即使按照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需要先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曾侃融代表资格,时间也完全不应如此漫长。发生于今年4月的这起拆迁案件,被认为和江西宜黄拆迁户自焚案同样恶劣,社会反响强烈。作为民意机关的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和芦淞区人大常委会,在国务院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后,理应顺应民意,快速行动,依法尽快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曾侃融代表资格,而不是一拖再拖。

  根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和惯例,完成一个市级人大代表辞职程序,一个月的时间应是绰绰有余,如果是“特事特办”,一天之内完成也不奇怪。用“走程序”来搪塞,确有“揣着明白装糊涂”之嫌。

  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还有一点站不住脚之处是,其逻辑上认为接受一个副主任辞职同时要涉及补充人选及民主推荐、考察,实际上这完全是两码事,这一点估计没有多少人不清楚。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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