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官德缺失之痛:“百无禁忌”很可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官员自身堕落的丑行,官民之间屡屡发生的各种冲突,放大了官德缺失之痛 □官员舍德而逐利,有个人因素,也确有社会因素,更重要的是法治因素 老百姓每每议论起时下中国贪官

 □官员自身堕落的丑行,官民之间屡屡发生的各种冲突,放大了官德缺失之痛

  □官员舍“德”而逐“利”,有个人因素,也确有社会因素,更重要的是法治因素

  老百姓每每议论起时下中国贪官的丑行,官员的道德缺失,最后常常用一句“简直是百无禁忌”来结束。

  “百无禁忌”是很可怕的。人要是真的“百无禁忌”,那是六亲不认的。倘若一个社会里的人,什么事都敢干,什么东西都敢吃,什么钱都敢赚,什么“邪”都不信,没有原则,没有底线,没有敬畏,那将是一个令人恐怖的社会。当然,如今的一些官员还是略有些禁忌的,对上级领导的恭顺、恭敬甚至畏惧还是有的,毕竟这关系到仕途升迁。除此,恐怕用“百无禁忌”来形容个别官员真是不为过了。
 

  做人要讲人品,为官要讲官德。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德治传统的国家,其中道理不必言说。然而,时下一些为官者的行为举止,不仅脱离了官德的水准,而且连做人的道德底线也屡屡突破。官员自身堕落的丑行,官民之间屡屡发生的各种冲突,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吸引着公众的眼球,更放大了官德缺失之痛。

  中国文化的传统是重德轻利,现如今一些官员舍“德”而逐“利”,令人悲哀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是为什么?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日益发达的商业社会极大地刺激了人的物欲,一片浮躁中,太多人把持不住自己;另一方面,商业社会的价值交换理念逐渐入侵到官员的权力体系中,在只关心现世回报的“信念”里,官员自己放倒了自己。于是,一些官员把官德缺失的原因推向了“社会”:信仰缺失、道德败坏的官员大言不惭地说“社会变了,大环境就这样”,自己不变就“太另类了”;作风霸道、横行乡里的官员巧舌如簧地说“不是我专横,是如今的老百姓难管了”;利字当先、私欲膨胀的官员牵强附会地说:“我为地方发展做了这么多事,捞这点不算什么”……

  这些官员不反思个人的行为,却把责任归咎于社会,自然难以让人接受。但“赖”社会,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我们的大环境、“基本面”存在问题。大环境与“基本面”的问题,说到底是文化的问题,更是社会治理的问题。个别官员舍“德”而逐“利”,有个人因素,也确有社会因素,更重要的是法治因素。官员也是人,人的欲望、人性的贪婪、甚至人性中“邪恶”的一面,在官员身上也无法剔除。但是,这些东西可以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既然大家都有贪婪的一面,那么我们一起来立约,来互相牵制、互相监督,来共同谋取正当的利益。遗憾的是,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还不能帮助我们有效地做到这一点。

  由官德缺失之痛,反思制度缺失之痛,我们的当务之急依然是建设一个科学有力的制度环境来制约、监督官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