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高校遭遇扔钱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4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演讲时,三名青年突然向其扔五毛纸币。 人民网传媒频道北京4月23日电4月22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走进了中国人民大学演播室,参加

4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演讲时,三名青年突然向其扔五毛纸币。
4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演讲时,三名青年突然向其扔五毛纸币。

 

  人民网传媒频道北京4月23日电 4月22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走进了中国人民大学演播室,参加一次演讲会。开讲前夕,三名青年突然把一堆五角钱纸币扔向这位官员的头顶。由此,“扔钱门”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4月23日16时,人民网邀请到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走进直播间,围绕“从‘扔钱门’看民意表达与官员应对”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据媒体报道,4月22日下午,伍皓演讲遭三名网友扔五角钱纸币抗议的消息,在各大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及微博上不断热传,引起不少网友热议,有说涉嫌人身攻击的,有说一场行为艺术的,当然也有人称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这场面在国际上很常见,官员还有被砸鸡蛋、扔鞋子的,“咱这是很
文明了”。

  于此同时,面对着突如其来的惊人举动,当事人伍皓并没有慌张和愤怒,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依然顺利的讲完了自己的讲座。事后,他在自己的微博上更新了一条消息,对自己被扔钱一事进行了调侃:“我还觉得真是好兆头呢,我一直清贫,好不容易才被钱砸中一次。看来以后有财发了,呵呵。”

  事后,伍皓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这很正常。这是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越来越开放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是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不能成为常态,公众还是不需要的。”谈及自己当时的第一反应,伍皓感言,“一笑置之,这件事情没有影响到我的演讲。我记得一共进行了两个半小时,其中有一个多小时和学生交流互动。还有学生要签名,很多提问,学生也没有当回事。”

  网友意见:“伍皓被扔钱是他的荣耀”

  网友“xiaojuzi”:不喜欢朝伍皓扔五毛钱的行为,辱骂不是战斗,欺负人、逞能,不算本事,说不好听是哗众取宠。

  网友“孙亚菲”:抗议的权利。这样表达一下何尝不可?

  网友“仇美枝”:作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官员,伍皓被扔是他的荣耀。这个道理类似于:一个有可能被证伪的命题才有可能是真命题。同样,一个能被扔的官员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好官。

  网友“五岳散人”:没觉得散点五毛的真钱或者几百亿的冥钱,就算是对伍皓之流的侮辱。

  网友闾丘露薇:看看施瓦辛格,被扔了鸡蛋还能开玩笑,这样会得选票,不过如果没有选票,就只能靠人的度量。

  网友杨锦麟:他(伍皓)其实并不坏,颇有理性和理智,我注意到他在现场遭遇突发状况的神情,还算镇定。

  法学专家:扔钱行为受宪法保护

  针对此事,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途径表达自己思想、观点的权利。

  欧爱民教授说,受宪法保障的言论类型很多,其中包括通过符号、行为等方式来表达思想观点的言论,即象征性言论。而本案中网友行为就是象征性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没超出合理范畴,理应受到保护。

  伍皓其人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伍皓,男,汉族,1970年4月生,四川达县人,中共党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记者。

  1988年09月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在校期间,作为优秀大学生代表两次在中南海怀仁堂受到江泽民主席亲切接见,1992年毕业后,自愿申请进藏工作。历任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拉萨记者站站长、政文采访室主任,参与推出了孔繁森、陈金水等全国重大先进典型,荣获西藏自治区首届“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两次受到新华社总社社长通令嘉奖。2008年12月任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9年,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成功把全国的注意力引到了云南。从省委宣传部主动组织“躲猫猫真相调查团”,到“小学生卖淫案”亲自上网回帖,再到要求慎用“不明真相”等词汇、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媒体义务监督员等举措,伍皓以宣传部官员的身份,通过“新闻新政”,尝试推动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与透明,这一努力值得赞叹。

  作为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突破传统的官方尺度,公开表达对某些公共舆论事件的看法。 伍皓成名于2009年2月云南“躲猫猫”一案。2月8日,农民李荞明意外死于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公布说,他是在玩“躲猫猫”游戏中死亡。这一说法遭到网友的广泛质疑。伍皓身为宣传部门官员,公开组织由网民参与的调查委员会前往现场调查。

  2009年,有“政府微博第一人”之称的伍皓在微博中透露:“我没什么好隐瞒的:月薪5000元,有私宅一套,夏利车一辆……”有网民质疑其作秀成分,也有网友留言“把自己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这是勇气与自信的表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