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卫生局参加访谈时官员用"马甲"提问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广网 | 作者:佚名 | 浏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广东省东莞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卫平协同该局七科室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主办的部门领导微访谈活动。网友提问尖锐,问题集中在医药回扣、看病排队、红包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广东省东莞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卫平协同该局七科室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主办的部门领导微访谈活动。网友提问尖锐,问题集中在医药回扣、看病排队、红包等现象上,但市卫生局惊慌失措,常常答非所问或回避问题,有的甚至让人啼笑皆非。然而他们却详尽回答了一个叫“东莞才子”网友的温柔提问,但后来发现,该网友竟是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该局新闻助理吴宗才。被发现后他也说自己是网友, “我也是网友啊,也有提问的权利啊。”

  纵横点评:吴宗才主任确实是网友,但你就一定要通过微访谈活动与你的领导交流吗?近年微博问政渐成潮流,可惜这样的疑问句到了东莞卫生局这边就变成了自己提问、自己回答的设问句。其实微博只是一种形式,本质还在于官员与百姓实实在在的交流,需要诚意对待。倘若只做僵尸只作秀,甚至不惜掩耳盗铃,还是提醒一句:微博也是一面镜子,毁的不仅是官员形象,更是政府形象。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