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蓬溪县法院制造冤案欲骗国家赔偿?

2014-11-07 16:58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魏斌侠 | 浏览:
2014 年 8 月 14 日 ,对于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朱家河坝商业桥的唐术清老人来说,是一个噩梦般的日子,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居住了近 9 年的房屋,在这一天竟被

     2014814,对于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朱家河坝商业桥的唐术清老人来说,是一个噩梦般的日子,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居住了近9年的房屋,在这一天竟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蓬溪县法院强制搬出,执行中致使唐严重受伤住院抢救,医院一度向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谈及此事,唐的侄女婿徐小林义愤填膺地说,这都是蓬溪法院滥用执法权,巧取豪夺公民合法房产酿成的悲剧。更让人震惊的是,在唐的家人多次向遂宁市政法委、遂宁市人大及蓬溪县委、县政法委、县人大等部门的上访申诉中。蓬溪法院院长竟让唐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遭受的损失,闻听此言,唐的家人被吓得不轻,这个院长居然明目张胆地要骗国家赔偿?随着徐小林等人声泪俱下的控诉,一起蓬溪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案欲骗取国家赔偿金的惊人黑幕暴露无遗。

 

起因:合法竞买房产突遭“飞来横祸”

 

2003年,住蓬溪县赤城镇朱家河坝商业桥二楼的王显本用该房屋(此房建面390.69平米,分摊面积112.72平米)在蓬溪县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后下落不明,蓬溪县工商银行在贷款人王显本到期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向蓬溪法院起诉,要求王显本偿还贷款。

 

蓬溪法院受理后按照法律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2004)川蓬民初执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显本未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蓬溪县支行又向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蓬溪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20061020,蓬溪县法院作出(2005)川蓬溪执字第08号的民事裁定书。蓬溪县法院依法对王显本的抵押房屋委托四川中衡会计事务所蓬溪分所对房产进行评估价为136742(此价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同时蓬溪县法院向王显本公告送达了该评估报告书,期限届满后,王显本对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蓬溪县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省遂宁市德恒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2005832005922两次拍卖,竞买人唐术清以12.7万元价款竞买取得该房屋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工行蓬溪支行出具收款证明显示,支行实际收款10.7万元,其他款项予以放弃。随即唐术清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余下2万元为王显本承担房屋的过户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术清负担,多余则归王显本所有。本院的(2004)川蓬民初执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唐术清合法竞买所得房屋后至今,唐先后投入60余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一直用于经营茶楼。

 

  2012年1025,借款人王显本消失近9年后突然回到蓬溪县,发现县城房价大涨,他被法院拍卖的房屋有巨大升值空间,遂到蓬溪法院上访申诉,蓬溪县法院院长何宪法发现本案存在错误为由,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却没有依照再审程序,直接就作出把原((2005)川蓬溪执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王显本应承担的过户费2万元,未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保管为由,错误认定是唐术清未交清拍卖款。于2013315,违法做出蓬溪法院《(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撤销(2005)川蓬溪执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

 

 就是这一纸枉法裁定书,正式开启了合法购买人唐术清老人的“噩梦之旅”。

 

荒唐:再审案不立案不开庭直接裁定

 

令唐术清老人及其家属不解的是,蓬溪法院做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明确是进行案件再审程序,但在做出此裁定书之前,法院并没有重新立案,也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通过调查证据和听证程序,就直接作出撤销原执行裁定书,完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蓬溪法院做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有多处违法行为,首先违法地将王显本的申诉已经大大超过申诉时效的申请违法的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民诉法 205条规定,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提出,而王显本地申诉时效已经达8年之久,法院应不予受理。其次,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蓬溪法院作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是适用的再审程序,而没有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所做出的该裁定书,剥夺了法律赋予唐术清的上诉权。

 

最后,(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确认:本院在竞买人未交清价款的情况下作出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成交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关于价款或者需要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证明是蓬溪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未尽职责,未要求唐术清要将原裁定书确认的王显本应当承担的过户费2万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保管,属于蓬溪法院的责任,唐术清没有过错。

 

2014年224,蓬溪法院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躲债人王显本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是极大的错误,因王显本的房产是抵押物,他不还贷款就不应当拥有此两证,他的两证早在唐术清拍卖购得该房屋时,法院就交给了唐术清,现也一直在唐手中。法院竟然出具此协查通知,宣布两证作废,是属于越权行为。王显本拥有这两证后,最终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

 

野蛮:粗暴执法致七旬老人生命垂危

 

在蓬溪法院2013315日作出(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后,唐术清多次书面和口头向法院提出申诉称,自己合法购买的房产应受法律保护,要求按蓬溪当前市场房价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而法院却不予理会。2013911日,法院在未给唐术清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处理情况下,就通知唐腾退房屋,要求前去法院领取2005年购买该房屋的拍卖价款及利息。唐术清老人认为,用10年前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在9年后一分不少地再退还给她,这明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让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遂对该通知未予理会。

 

2014年811,蓬溪法院再次向唐术清老人发出通知,责令唐于2014813搬出该房屋,通知称,逾期不腾退将采取强制腾退。由于蓬溪法院一直没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唐术清为捍卫自己合法财产,对此亦未搬离。2014814凌晨430分,蓬溪法院执行人员强行将年近80岁的唐术清、其丈夫杨平安82岁、其妹杨才琼79岁三位老人粗暴地拖离300余米,后野蛮地将三人拖上警车,一并搬走相关家具家电等设备。当日上午11时,三位老人因身体不适,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蓬溪法院将三位老人送至蓬溪人民医院治疗。下午630分,蓬溪医院通知家属,当时蓬溪法院副院长唐晓明、执行局副局长陶清珍在场,县医院郭副院长和医生蒋国告诉家属,唐术清是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生命危在旦夕,县医院无法医治,要求转至上级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在唐晓明、陶清珍等人随同下,唐术清老人随即被送至遂宁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当晚10时左右,医生向家属送达了病危通知书。

 

       大胆:院长暗示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术清的家人一边在医院精心照顾老人,一边走上了申诉路。先后向遂宁市政法委、遂宁市人大及蓬溪县委、县政法委、县人大及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蓬溪法院的系列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相关部门领导在获悉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口头和书面对蓬溪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予以了制止,要求该院妥善处理好该案件,而蓬溪法院院长何宪法口头对领导答应协商,实际却拖而不决。

 

2014年814以来,唐的家人多次找到该院院长何宪法要求依法处理此事,何每次都向唐的家人说,这个事情现在弄成这样,唯一的解决办法是申请国家赔偿金来弥补唐的损失。201496,唐的家人在与何宪法的通话中,何再次强调,要求唐等人申请国家赔偿金来解决此事。这不得不令人震惊,对法院制造冤案,侵害合法公民财产的蓬溪县法院,竟然有如此侵蚀国家资产的“蛀虫”,对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来骗取国家赔偿的卑鄙行径,我们深感痛心。作为院长竟然执法犯法、违法。

 

正如徐小林所说,蓬溪法院的天平90度偏向王显本一方,王逃债10年,在不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旧获得房产,法院滥用权力,用唐术清的购房款帮王显本偿还贷款,这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赤裸裸的显示出蓬溪法院个别领导干部的心“比黑社会还黑,比土匪还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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