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湖北宝丰公司涉牵多宗要案成“案爷”
唐义云
“表哥”、“表叔”、“房叔”、“款爷”这些时令的网络词汇,演绎了一
个个由现象牵出背后贪腐大案经典而又传奇的故事。深圳市湖北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状告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经济观察报一审胜诉的消息传开后,宝丰公司多宗被查实的违法案件被曝晒,名冠 “案爷”。
据悉,宝丰公司在诉状中坚称,该公司从1983年创立至今一直守法合规经营,指责众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混淆了广大不知情网友的视听,扰乱是非,给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然而要案频发的事实不能有效支持宝丰公司的说法,因晒涉出口骗税案资料不全及一些案件没有结案,在此未能入列其中。
外管局:逃汇423万美元处罚人民币40多万元
宝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以“鄂外圳业字(93)第53号”文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司使用自有留成外汇的检讨报告》。报告中称,通过这次检查,我司认识到在香港购置物业(尖沙嘴永安广场3,200尺、新文化中心11,000尺)423万美元是境外投资,应先经外管局批准后才能调出。并表示愿意诚恳地接受贵局的批评处理,保证在1994年底前将423万美元外汇调回境内。据悉,该案处罚款40多万元。
另据了解,宝丰公司在紧随其后所作的《关于我司使用自有留成外汇使用情况的说明》中谈到的“我司以控股中外合资企业鄂宝包袋有限公司名义,在香港收购了香港宝特发展有限公司”一事,经网上公开核查,证实在2012年6月27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宝丰公司刊登的一则《增资扩股招商公告》中未列有上述控股公司及这家香港公司。
检察院:作假帐掩盖事实 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1996年7月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深检发[1996]80号”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宝丰公司为将202万美元汇到香港,以假进口材料、付货款名义作假帐90万美元,造成几百万元人民币库存材料的空帐,以应收款作帐112万美元。九五年底,该公司已将假帐更正为对宝特公司的长期投资款202万美元。
报告最后认定,宝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违反了我国有关管理法规;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将外汇私自汇到境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公司财务作假帐,违反了财务制度。责成该公司及时整改,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国税局:偷税漏税 罚没入库147万多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5月23日以“深国税稽举奖[2003]001号”发出了一份《通知书》。通知称,该局依法对深圳市湖北宝丰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查处,并在一张《专用凭证》中标明查实入库金额为:1471,697.10元。
鄂法院:巨额债务久借不还 查封房产强制执行
2009年7月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在《湖北日报》第6版刊登了一则《债权转让暨处置公告》。公告列明债权名称:湖北宝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币种:人民币。本金:19,500,000.00(元)。利息:7,471,515.74(元)。截止担保情况:深圳市湖北宝丰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担保,抵押物为深圳罗湖区宝安南路湖北宝丰大厦10-13、17-18层,共5126.7平方米。2008年湖北中行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查封了湖北宝丰大厦1-3层、10-13层、17-18层。
据了解,湖北省外经贸厅曾于2002年8月28日以“鄂外经贸财[2002]26号”出具过保函,但被指严重不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规定政府部门不能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禁令。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其立法本意是保障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财产安全,维持其地位的稳定和工作的稳定,不至于因为他们负担额外的债务而无法发挥为社会服务的职能。
市监局:隐瞒真实情况年检 处罚1万元
2011年7月14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出具了一份《调查回复》。回复称,经查明,深圳市金宝丰公司(注:宝丰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东湖北省外经贸厅于2004年3月(注:长达7年之久。)更名为湖北省商务厅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整改。
该回复还称,2011年5月19日,深圳市金宝丰公司依法办理了股东名称变更手续,符合法定形式及登记程序的规定。(注:股东并没有依法变更为湖北省商务厅,而是变成了湖北省国资委。)
回复认定,深圳市金宝丰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年检是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
租赁局:出租房屋不依法登记备案 处罚款5000多元
2012年9月14日深圳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出具一份《复函》。函中告知,深圳湖北宝丰花园一楼业主宝丰公司将物业委托嘉宝丰公司(注:宝丰公司参股企业)进行管理。该公司将物业分割出租,与部分承租人签约时未依法进行登记或备,依法对嘉宝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据悉,罚款额为5200元。
市监局:不依规定年检 再度处罚1万元
2012年9月18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又出具了一份《答复》。答复称,经立案调查认定,深圳市金宝丰公司不按规定年检,依法责令其限期年检,并再次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决定。(注:宝丰公司在向深圳市监局的报告中称金宝丰公司与其在2011年已整合)
街道办:无物业管理资质 责令整改申办
2012年10月11日,深圳市沙头街道办事处发布政务信息称,经调查了解,深圳市嘉宝丰物业公司(注:宝丰公司参股企业)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已责令其申办。
据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宝丰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牵涉大量的行政处罚以及重大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讼诉案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是在碎片化国有资产。
元芳!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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