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虐童案拍照实习老师拘留期满被释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温岭虐童照片事件被曝光后,除了事件主角颜艳红,大家更揪心那些可怜的孩子特别是那个被拎起耳朵离地的小男孩,他到底怎么样了? 专家对被虐小男孩进行心理干预 小孩妈

本报讯 温岭虐童照片事件被曝光后,除了事件主角颜艳红,大家更揪心那些可怜的孩子特别是那个被拎起耳朵离地的小男孩,他到底怎么样了?

专家对被虐小男孩进行心理干预

小孩妈妈林女士说,事发后,儿子基本都和外公在一起,外公陪他打篮球,玩七巧板,很少让他看电视。

儿子有时会提起去学校,还会念叨学校里几个好朋友的名字。

林女士很不忍心,“我问他想去哪个学校,跟哪个老师上课,他就不吭声了。”

10月31日下午,林女士夫妻俩带着儿子到温岭市三中,在这里,由浙江师范大学心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伟健和市教育局心理健康教研员张俊杰给林女士一家做心理干预。

李老师很亲切,小男孩刚见到他时就好像很熟络,林女士说,李老师陪儿子聊天,教他玩沙盘之类的小游戏,心理专家说,做这些小游戏,是想观察孩子的投入程度、神色,判断他是否会有自闭等阴影。

毕竟是孩子,不一会,小男孩的脸上露出了笑容,李老师点了点头,对林女士说,“孩子本来就很阳光,比较外向,从目前表现来看,没有受到太大影响。”

林女士稍微舒了口气,不过仍有点担心,“以后不知道会不会有后遗症?”

专家表示目前不能确定:“孩子的心理状态如何,最重要的还是靠家长沟通。”

“以前很少和孩子沟通,我以后会多多向你们请教的。”林女士对专家说。

“这件事不能对孩子隐瞒,等他长大后,要找个合适的时机和他说。”心理专家建议。

从这次心理干预过程看,专家认为,还是比较顺利的。

目前,对其他被曝光的虐童照片中涉及到的七八个孩子,也要进行心理干预,专家说,他们后期会跟进疏导沟通,“每个孩子性格不一样,处理沟通方式也不同,希望家长们配合。”

小二班有了两个新老师

虐童事件被披露后,在蓝孔雀幼儿园教书已两年多的“颜老师”,被发现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

事发前,颜老师和另一个实习生童某一起管小二班,事发后,两人被辞退,小二班的教学,一直由其他老师代课经过这次事件后,幼儿园的老师都很有压力。

被免职的幼儿园园长陈茜临时负责起小二班教学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派出了三名资深幼儿园老师组成管理小组,接管蓝孔雀幼儿园。虽然她被免职,但蓝孔雀幼儿园是她一手创办的,幼儿园内部还有很多事情要她处理。

从下周开始,将有两个新老师到岗,这两个老师都有教师资格证,其中一个刚刚从学校毕业,20岁,另一个是其他幼儿园“跳槽”到“蓝孔雀”的,“算得上是迎难而上,她们压力也很大,希望不要打扰她们”,园方说。

拍照的老师被释放

前天,虐童事件另一个主角童某,因为拘留时间满7天被释放。

10月25日,童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而颜艳红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目前已被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但童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并没有回家,她在温岭市温峤镇的老家大门紧闭。

邻居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知道了童家的事,他们说,童某其实今年才读高三,平时见人就打招呼,很有礼貌,“这件事对她的影响也挺大的,小姑娘今年才十八九岁,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家最好不要去打扰她了……”

尽管在虐童事件中,童某并没有参与虐待孩子的行为,只是帮颜艳红拍照片(就是颜拎着小男孩耳朵那张),但她为此也付出了代价事后,童被蓝孔雀幼儿园辞退,更关键的是她还没正式从温岭教师进修学校毕业,这件事对她的毕业和未来就业也可能产生影响。

童的手机也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有律师要为颜艳红说话

前天,有人发微博说有一个山东律师主动“请缨”,要给颜艳红做辩护律师,被很多网友转发。

这位律师是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维玉,今年37岁。昨天记者联系到他,他说他关注到颜艳红,是看了微博和央视新闻后,当时他正好为一个案子在浙江,他觉得颜艳红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是不妥的。

“这个案子有问题,说她涉嫌寻衅滋事,法律依据不足”,张律师说。

张律师说,虐待孩子的案子,他听说过很多,但自己几乎没碰到过。

“你觉得颜艳红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虐待孩子呢?”记者问。

“她这么做肯定是错误的,不妥的,是触犯法律的,但我们认为,认定她涉嫌寻衅滋事上有问题。”

张律师提出了一个中肯的说法,“现在所有的舆论导向对她都是非常不利的,我希望舆论、媒体不要对她再施加压力了”。他说,有时,舆论压力对司法机关最后的判决是有影响的,之前也不是没有例子。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