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
近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意见》全文披露:凡由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意见》指出,将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凡中央政法机关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机关对承办案件单位办案经费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及时核拨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将经费按实际支出拨付承办案件单位。
重特大案件异地管辖,办案单位会从涉案财物中提取部分。这种做法曾被业内人士称为“司法扶贫”,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规范涉讼案件财物称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随着这次《意见》明确了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后大案要涉案财物处理将有新的准则。
2012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加以明确: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但在实践中,不规范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比如不同政法部门间的职责如何划分,程序如何规范,哪级司法机构负责上缴国库,保管责任如何承担等等。
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财政部曾于1986年颁布《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主要替代的是同为财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它规定“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据媒体报道,赃款返成的做法在部分地区一直存在。
赃款上缴哪级国库也经过一个变化过程。2014年7月,《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赃款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之前,地方法院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往往是上缴本级国库。从《意见》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所涉财物今后将直接上缴中央国库,而非省级国库。
《意见》明确了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的规范办法。对于其他非中央政法机关移办案件处理中的不规范做法,仍有待通过改革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