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12秒被减刑十个月

2016-06-08 10:41 来源于:澎湃新闻 | 作者:宋江云 | 浏览:
2013年5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发言人介绍说,随着调查取证的不断深入推进,重庆市相关部门又发

资料图:雷政富

原标题: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十八大后首个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十个月

约三年半前,因不雅视频在互联网曝光,创下正厅级官员落马记录的雷政富又有了新的消息。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获悉,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雷政富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上缴国库。雷政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9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6年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定书显示,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2015)渝九狱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及雷政富到庭参加诉讼。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对罪犯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1月30日。

回溯雷政富案,还得追溯到2012年在网络爆红的一段雷政富与赵红霞的性爱视频,视频仅有12秒,当时被网友称为官员性丑闻之最。

2012年11月20日,人民监督网网站发表文章、图片及视频链接,称“重庆北碚区委书记包养情妇并与之淫乱”,之后迅速成为微博热点话题。

同年11月21日,重庆市纪委表态:对网传官员不雅图像帖文正在核实。11月22日,重庆官方回应:初步确定不雅视频非PS。

11月23日,重庆市纪委通报,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并对雷政富作出免职处理并对其立案调查。从不雅视频在互联网曝光到其被免职调查,前后仅63个小时,彼时被网民称之为“秒杀”。

与此同时,雷政富也创下了正厅级官员的落马纪录。

据新华社报道,两个月后,2013年1月24日,重庆市有关部门披露了对雷政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中发现的敲诈勒索犯罪情况。报道援引公安机关消息指出,2008年至2009年期间,肖烨等人采取色情勾引、秘拍不雅视频等手段,敲诈数名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肖烨等犯罪嫌疑人。

当日还发布了中共重庆市委和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免去10名官员、国企高管职务的消息。

2013年5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发言人介绍说,随着调查取证的不断深入推进,重庆市相关部门又发现一些不雅视频线索。查明涉案党员干部为21名,其中党政干部15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6名。

同年5月13日,重庆市检察机关透露,雷政富涉嫌受贿一案已于5月10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一中院提起公诉。新闻稿还披露了检方立案侦查、雷政富被刑事拘留、依法逮捕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的时间。

2013年5月22日,重庆市检察机关称肖烨、许社卿、严鹏、王建军、赵红霞、谭琳玲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于5月20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敲诈勒索案开庭时间,并称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