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安6名患者在医院感染丙肝 院长被停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郑州8月20日电(记者 李亚楠)多名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该院院长已被停职,业务副院长被免职,其他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据河南省卫生厅

  新华网郑州8月20日电(记者 李亚楠)多名患者在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该院院长已被停职,业务副院长被免职,其他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据河南省卫生厅通报,目前已确认6名患者在该院进行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另有8名抗体阳性患者正在作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调查认为,新安县人民医院出现的问题属于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院内交叉感染。

  8月19日晚,新安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所有血液透析相关的丙肝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责令县人民医院院长停职检查,免去业务副院长职务,根据调查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对涉及的医护人员,依据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按照相关程序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卫生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再做相应处理。

  据悉,新安县人民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一事后,河南省卫生厅和洛阳市相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洛阳市卫生局已从市属医院抽调医护人员全面接管了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

  河南省卫生厅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