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房地产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被罚款363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蒋彦鑫)继5月份发改委对北京市场展开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后,昨日发改委再次披露,近期又派出调查组赴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八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蒋彦鑫)继5月份发改委对北京市场展开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后,昨日发改委再次披露,近期又派出调查组赴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八个城市检查,并发现有12家房地产企业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发改委共对12家房企处以363.5万元的罚款,其中广州一家房企被最高处罚69.5万元。

发改委披露,此次检查的企业涉及对50多个在售楼盘,违规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对此按《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二、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虹花园”项目,在售的13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9.5万元的罚款。三、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000元的罚款。

此前发改委要求,5月1日起商品房必须“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发改委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查处并公布上述案件的目的在于提醒所有商品房经营者,今后这项检查也将常态化并持续坚持下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12家被罚房企名单

有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房企:

1.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君华又一城”项目。

2.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保利花园”2期项目。

3.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祥云”项目。

4.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荣德棕榈阳光”项目。

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房企:

5.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虹花园”项目。

6.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地自在城”项目。

7.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泽轩、怡润轩”项目。

8.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源名都”项目。

9.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开发的“金域蓝湾”项目。

有已售房源标价不合规定等问题的房企:

10.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中海紫藤苑”项目。

11.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观澜时代”项目。

12.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润丰·水尚”项目。

(数据来源:发改委)

业内观点

重视不够是房企被罚主因

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销总监韩乐认为,像万科、中海这样的大型上市房企,是不可能在这个时候出于想钻空子,占便宜的目的来违反“一房一价”政策的。“住建委给一些开发商开过会,对于一房一价的政策进行过解读,不过开发商对于政策的理解还是有差异,再加上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在规范执行方面出现了问题。”

他认为,随着政府查处的力度加强,开发商的重视程度也会增加,实际上,开发商如果想执行“一房一价”的要求,难度不大,今后这样的违规情况应该会越来越少。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表示,从北京的情况来看,现在卖房都是网签,进行公示,政府还要复核价格,想在价格上做手脚几乎是不可能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