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硫磺熏蒸"毒菊花" 卖到广东洗澡洗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新华社电 白菊花产量占全国六成、每年向王老吉供货达1600吨的江苏射阳县洋马镇,近日被传出每年200吨毒菊花入市。记者在该镇采访发现,200吨之说无客观依据,硫黄熏蒸的菊花也

  据新华社电 白菊花产量占全国六成、每年向王老吉供货达1600吨的江苏射阳县洋马镇,近日被传出“每年200吨毒菊花入市”。记者在该镇采访发现,“200吨”之说无客观依据,硫黄熏蒸的菊花也是用于洗脚等保健行业。

  卖“硫黄打花”也不能多赚钱

  “我们种植菊花已有50年,一直风平浪静,没想到突然被推到风口浪尖。”洋马镇镇长曹卫星说,全镇9000户村民中约八成种植菊花,以白菊花为主,年产干品4500吨。据江苏省药用菊花协会测算,这个产量在国内占比超六成,其中大部分成为王老吉、和其正等品牌产品的原料。

  “菊花分散花和饼花,所谓打硫黄,是用在一些饼花上,这部分暂时卖不出去、需要长期保存。”洋马镇王老吉供应商郭开亮认为,确实有少数种植户还在制作饼花,并靠硫黄熏蒸保存,但绝对不可能有200吨,因为这种花已经几乎没有市场了。

  射阳县圣和中药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晓东分析说,如果是农户家制作的饼花,价格只有20多元/公斤,制作成本低,售价更低。这一说法得到药材村村民丁卫兵的证实,他家还有整整一麻袋的硫黄饼花,“现在大家都是卖鲜花,每公斤9元;6公斤鲜花制作1公斤干花,也就是说,散花干品的价格为54元/公斤,饼花却只有20多元/公斤。”

  据丁卫兵解释,菊花的采摘加工期是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他都是摘下鲜花卖给脱水加工厂,但最后剩下一点开得晚的花,数量太少,厂里没必要再收,扔掉又可惜,所以就自己制作成饼花,因为一时卖不掉,就用硫黄熏蒸,“硫黄打花,费时、费力,也不能多赚钱!”

  就地销毁1560公斤疑似毒菊花

  根据洋马镇政府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该镇每年种植菊花近3万亩,年产菊花干品4500吨,80%(约3600吨)用于茶饮,20%(约900吨)用于入药,少量用于沐浴、足浴等其他用途。

  因为是少量,洋马镇从书记、镇长到村民,甚至是长期与外地客商打交道的菊花经纪人,对“硫黄饼花”都没有引起重视。当被问起目前的“硫黄饼花”作何用途时,近20位受访者都是脱口而出———广东那边收购用于沐浴业。

  “据我所知,这些饼花都是卖到广东,那里洗浴业发达,用来洗澡或者洗脚,绝对不会泡茶的。”做了20年菊花经纪人的吕海天说,熏蒸过的菊花明显更白、泡开后味道更酸,稍微懂茶的人都能轻易分辨,但他也不敢保证,卖到外地后,有没有不法商贩将其制作成菊花茶去卖。

  李锋曾担任射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多年,在他看来,饼花用于洗浴本来无可厚非,因为硫黄确实有止痒、杀菌等效果,市场上还专门有硫黄香皂,“但不排除有少量饼花进入了饮料市场,因为洋马镇是提供原料,对终端市场控制不了。”

  曹卫星称,2005年以后饼花越来越难卖,像丁卫兵家这30多公斤,即使能卖也就六七百元,对于有3亩种植地、年收入两三万元的他来说,没有多大的保存价值,“问题就在于,这些花还是有点小市场,这两年广东好像有个市场专门来收购饼菊,这又促使少数村民用硫黄加工。”

  这位学食品工艺出身的镇长坦言,这几年对硫黄饼花监管上确实有漏洞,主要是认为其数量极少所以不够重视,这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起先觉得意外和委屈,但后来明白如果硫黄饼花确实被不良商贩用于药材甚至菊花茶,作为源头的洋马镇也难辞其咎。

  被传出“200吨毒菊花入市”后,射阳县农委、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成立联合检查组,用两天时间对洋马镇菊花种植户和菊花经营经纪人进行拉网式检查,截至10日晚间,共在7户农民家中发现1560公斤疑似硫黄熏制的菊花,并予以就地销毁。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