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福宫私人会所 故宫出物不出钱35%股份分利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记者王瑞锋 林阿珍)昨日,记者调查得知,北京故宫宫廷文化有限公司(下简称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是故宫下属企业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与香港一家公司合作经营。香港公司出

本报讯 (记者王瑞锋 林阿珍)昨日,记者调查得知,北京故宫宫廷文化有限公司(下简称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是故宫下属企业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与香港一家公司合作经营。香港公司出资700万,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未出资金。双方股权比例为:故宫文化服务中心35%,香港公司65%。

前日,对“建福宫发入会书,进行会所经营”,故宫表示系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未经审批,擅作主张,已叫停并整改。

注册资金香港公司出

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故宫文化服务中心(甲方)与香港益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建立合作经营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法定地址为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

甲方提供“紫禁城”、“故宫紫禁城”商标所有权,“紫禁城御膳房”或“故宫紫禁城御膳房”冠名权,“紫禁城御膳房专造”、“紫禁城御膳房监制”等名称特许所有权。

此外,甲方提供御膳食谱,宫廷药膳、宫廷文化礼仪等文献资料、餐具、家具、服饰和样品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700万元资金作为合作条件。

规定“在故宫内经营”

合同规定,甲方负责协助故宫宫廷文化公司,在故宫内开展合作经营范围内的以文化为内涵的各项推广活动。

自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从第四年起,利润按双方股权比例分配,即甲方35%,乙方65%。

合同最后一条写明:以上合同内容,故宫博物院全部认可同意并盖章。

运作建福宫另有其人?

据故宫宫廷文化公司2009年的年检报告书显示,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为亏损。

昨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运作建福宫会所”的真正幕后投资者为中国动向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陈义红。也有知情人士透露,陈义红负责招募建福宫会员。记者拨打陈义红电话,但其未接听。

■ 律师说法

《文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不可移动文物禁当资本经营

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表示,该规定说明,文保单位不能把文物作为经营性的资产来使用。这份合同违背《文物保护法》,实际上属于挪用故宫文物资产进行经营,比如已被叫停的建福宫会所经营。“办公场地,经营用地,就是占用国家文物,故宫整个院子都是国家文物”。他认为,此事中故宫相关官员有滥用职权嫌疑,把对故宫的文物保护责任,变成了权力,变成了牟利的工具。

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称,故宫的下属企业跟香港公司进行合作,提供商标冠名权以及组建新的公司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不能把不可移动的文物当成资产经营,比如把建福宫变成会所,这是不允许的。

■ 相关新闻

香港公司疑为“空壳”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香港益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香港金钟某写字楼。该公司无办公室,仅在一块列有约20家公司名称的牌匾上写有“益诚投资有限公司”字样,牌匾悬挂在余文彬会计师行门口。该会计师行接待人员表示,牌上所列公司都是该行客户,大部分是在内地,该行为客户提供公司注册、会计和秘书服务。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