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给楼盘审批开绿灯“进贡”百万被判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今年3月8日曾报道过佛山市高明区规划局原局长谢安华涉嫌受贿的案件,虽然该案尚未开庭,不过对他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黄泽潮,就于昨日因行贿罪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

  本报今年3月8日曾报道过佛山市高明区规划局原局长谢安华涉嫌受贿的案件,虽然该案尚未开庭,不过对他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黄泽潮,就于昨日因行贿罪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审。除了谢安华外,黄泽潮还供出了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局原副局长陆伟年、三水区建设局安监站原站长陆杰明两名涉嫌受贿的官员。 

  检察官指出,黄泽潮为了提高楼盘容积率和楼层高度、提早通过验收等,先后给了这三名官员共计人民币33万,港币63万元。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 

  受贿官员:市规划局副局长、高明区规划局局长谢安华 

  行贿原因:提高楼盘容积率和楼层高度 

  据检方指控,黄泽潮的公司在高明开发的楼盘名叫“盈峰尚苑”,当时正交由高明区规划局审批。因楼盘迟迟未能通过审批,2008年中秋,黄泽潮便来到谢安华办公室,希望快点办好规划设计审批手续,并送给谢安华港币现金12万元。此后的2009年春节以及中秋前后,黄泽潮又分别送上节日费人民币2万元和港币3万元。 

  在谢安华的帮忙下,盈峰尚苑楼盘的规划设计方案很快得以按照黄泽潮的想法进行调整并顺利通过评审。检察官当庭提出,黄泽潮当时向谢安华提出了在提高楼盘容积率和楼层高度方面给予便利,以获取更大利润的想法。 

  去年3月,在黄泽潮又给了谢安华1万元没多久,谢又找到黄泽潮,说要在盈峰尚苑购买一套住宅。黄泽潮表示可以免费送一套房子给他。后来,谢安华先支付人民币30万元首期款后,黄泽潮打电话让他到盈峰尚苑售楼部,将人民币现金30万元放在行李袋中交给了谢安华。 

  受贿官员:三水区建设局副局长陆伟年、三水区建设局安监站站长陆杰明 

  行贿原因:加快楼盘开工时间、顺利通过审批 

  据指控黄泽潮涉嫌行贿的官员中,还有三水的陆伟年与陆杰明。2005年到2008年,黄泽潮在三水投资建设“汇景苑”。为提早楼盘开工时间、通过验收,以及顺利通过各种审批,黄泽潮以请陆伟年和陆杰明旅游为名,先后八次在途中送钱给两人,每人每次均为港币3万元,共计港币48万元。 

  有知情人士透露,陆伟年曾担任过三水区白坭镇书记、三水区建设局副局长等职务,在陆伟年任职三水区建设局副局长期间,陆杰明担任该局安监站站长一职,两人为上下级关系。知情人士还表示,陆伟年平时为人老实、行事低调,而陆杰明是一名工程师,身上散发着学者的气质。

  律师 

  不是行贿是被索贿? 

  昨日上午九时,黄泽潮身穿便装出现在法庭里。在公诉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黄某对所指控的罪名有何意见时,黄泽潮表示认罪,只是对部分细节有异议。 

  但黄泽潮的两名辩护律师为黄作了无罪辩护。在高明的行贿案中,黄泽潮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多份证据,指出从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黄泽潮的公司委托的建筑设计院先后六次向高明规划局申报规划图,均并未得到高明规划局的批准。“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到,谢安华是故意制造难题,从而向黄泽潮索贿的!” 

  “谢安华作为规划部门的主管领导,故意向黄泽潮提出他要买房子,他的意思是显而易见的,这其实也是在向黄泽潮索贿。”律师表示。 

  辩论焦点 

  1:没有获利就不是行贿? 

  辩护律师拿出一份高明区政府的文件,指盈峰尚苑旁边的高明大道沿线要建景观大道,当地政府规定了附近的楼房限高为50米,小区容积率上限为2.5,盈峰尚苑的楼房是完全按这个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去设计的,因而提高楼层和容积率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在三水的案件中,汇景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都是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的,工程质量合格,陆伟年和陆杰明根本没有提供帮忙。 

  辩护律师说,这些证据证明黄泽潮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黄泽潮既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自然也就不构成行贿罪。 

  控方:没获益也构成行贿罪 

  禅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回应说,谢安华和黄泽潮在此前向办案机关的口供中,均供述了黄泽潮行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他们的供词互相之间能够印证。 

  检察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主观上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采取了行贿的行为,都将构成行贿。

  2: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即使黄泽潮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了,那也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黄泽潮的律师称,黄泽潮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他只是其中一名占有六成多股份的股东,行贿的钱都是从公司的账中划拨的,而获利的也是公司,并非个人。 

  控方:未经公司讨论和同意属个人行贿 

  检察官指出,在该案中,黄泽潮的行贿行为仅仅是个人行为,并未通过董事会或者公司决策层集体讨论并一致同意,因此应认定黄泽潮为个人行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