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工资单”是垄断下的蛋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2日媒体刚曝光染色馒头事件,当日上海就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立即责令染色馒

    12日媒体刚曝光“染色”馒头事件,当日上海就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立即责令染色馒头涉事企业停产整顿,责任人也已被控制。(新华网4月12日)

    老套套了——每当媒体曝光一地的问题食品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就会立即做出严厉批示,立即成立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着手调查,肇事企业也很快会得到处理,事态就这样毫无悬念地得到平息。但按下葫芦浮起瓢,“三聚氰胺”问题解决了,“瘦肉精”事件又爆发了,“染色馒头”事件解决了,难保紧接着不会出现其他食品安全事件。如此这般救火式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调查和处理方式,总是无法彻底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对此,相关论者早就将深层原因大致归结为,一是部分企业主体内流淌的不是“道德血液”,他们根本不讲什么商业伦理和商业操守,二是现行分段监管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真空。这些分析都对,但忘记了很重要的一点,即事故曝光后,政府只满足于惩处肇事企业和商家,却往往放过了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在这几年各地处理的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很少看到有哪家监管部门受到严厉问责。

    监管不严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这已成为社会共识。此次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事件,典型地反映了当地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报道中两处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迪亚天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验货时不检测色素,只检测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事实上,连大肠杆菌也不检测,在卸完馒头后,工作人员只核对数量,随后就交接手续;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检查人员进车间,只把“东西”(应为没问题的“样品”馒头)送到办公室让他们检测。正是当地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给无良企业提供了制造问题食品的空隙和便利。

    可明明应该被问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却能堂而皇之地进入联合调查组,由被问责对象成为问责主体。就拿此次上海联合调查组来说,本该成为问责对象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管部门居然成了问责主体——也许进入调查组的人员本身不是直接责任人,但不能说没有间接责任,至少负有对下属监管部门领导、督查不力的责任吧!

    别以为此番联合调查组雷厉风行、重拳出击,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此番整治与此前各地的整治方向和办法一模一样,只处罚盛禄公司分公司,不对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予以重罚严处,则其效果会非常有限。如真想落实韩正市长彻查此案的批示精神,就请改组现在的联合调查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的人员做技术性的顾问,在保留现有公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同时,建议吸收纪检、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团体和市民代表进入调查组,如此,才能保证调查的公正、客观,不徇私情。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