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在华企业涉税违法 将"按摩费"列入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都讯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税务部门在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谷歌在华企业咕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构寻广告公司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

     南都讯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税务部门在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谷歌在华企业———咕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构寻广告公司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有关税务机关已依法对这3家公司予以查处。

  据了解,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谷歌在华公司存在使用假发票、将无关费用如“按摩费”等列入成本、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等问题,涉及税款4000多万元。其上述问题已被有关税务部门责令整改,涉及税款、罚款等均已追缴入库。

  记者还获悉,谷歌在华企业涉嫌避税,税务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07年10月26日,谷歌公司两家在京注册公司曾卷入中国一桩最大的互联网偷税案,涉税金额2000多万元。国内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被称为谷歌“偷税门”事件。此外,谷歌公司还曾因“借牌经营”在中国“打黑工”的情况被媒体揭露,成为轰动一时的谷歌“牌照门”事件。中广网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