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银监会等三部门下文取消34项银行服务收费后,许多市民认为新规“不痛不痒”,被叫停的项目中多数原本就不收费,而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取款手续费等“不合理”收费也应该取消而未取消。(《齐鲁晚报》3月15日)
上述事实如果仅仅是市民感觉,说服力不足的话,那么,学者的专门调查,则给市民感觉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3月11日,一份由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带领数名研究生进行数月调研形成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举办的“不告知收费”研讨会上对外发布。调查报告指出,从2003年至今的7年间,银行收费项目由300多种猛增到3000多种,增长了10倍。许多收费都体现了商业银行的霸道行径。(《法制日报》3月15日)
很长时间以来,银行乱收费现象一直遭到百姓诟病。在最近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就建议修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屡遭各界质疑的收费项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收费的具体服务项目,明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从根本上遏制商业银行乱收费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副市长吴刚也提交了 《关于清查和禁止银行乱收费行为的提案》,建议监管部门整顿银行经营秩序,进一步完善投诉、奖惩、考核、督查等制度。
银监会等三部门赶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下文取消34项银行服务收费,不知是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积极回应,还是对全国消费者的应景交待。不过,从拟取消的这34项银行服务收费看,却并不让百姓高兴:一方面,其中20多项服务原本就不收费或者早已停收,再次叫停并无实际意义,反有“滥竽充数”之嫌;同时,免除项目未涉及公众质疑的焦点,如小额账户收费、跨行取款费过高,以及ATM机跨行取款重复收费等问题。另一方面,这次取消的34项收费,相对于3000项收费简直九牛一毛,不治标也难治本。
银行乱收费为何“剪不断理还乱”?简要回顾我国银行业的管理进程,不难看出,银行乱收费长期存在,根本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银行监管及相关部门失职。1995年《商业银行法》在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政策,仅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既未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规范,也未指出“规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中国人民银行则采取了“规定”规范的形式,将收费权直接授予了各商业银行,一劳永逸。然而,2003年底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收取手续费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权,“上收”给银行监管部门及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如果严格依法办事的话,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及时废止(而不是修改,因为新法的定价要求大变)《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且还应在重新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监督各商业银行全面清理之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该降的降,该废的废。令人遗憾的是,法律的修改却并没有带来前述后果,相反却是外甥打灯笼——一切照旧!
去年8月初,管理部门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7个多月过去了,正式文件并未出台,各商业银行依然按照旧的标准继续收费。可见,规章制定背后的博弈激烈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