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国八条无法贷款退房遭拒 诉返还房款利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因国八条的出台导致无法贷款购房,张女士要求退房遭拒,遂将房主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35万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昨日,(北京)丰台法院

  因“国八条”的出台导致无法贷款购房,张女士要求退房遭拒,遂将房主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35万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昨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张女士拿出两张房产证,证明她名下有两套房,而根据去年4月份出台的“国八条”,她无法用贷款购买第三套房。但是,依据张女士与房主李女士在“国八条”出台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她已经向李女士交付了35万元的房款。张女士介绍说,因政府出台新政,导致她贷款失败,随即向李女士提出退款,但李女士多次找借口不退钱,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要求李女士承担房款的2%至5%的违约责任金。

  对于张女士的说法,房主李女士反驳道,张女士没有贷到款并不是受国家政策出台影响,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期间,张女士仍然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因为自身原因没有获得贷款,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李女士表示,目前张女士交付的购房款大部分已经被她用来支付银行贷款,如果解除合同,会对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即使解除合同,也应由张女士承担合理补偿。

  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