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妇女阻止施工被碾死调查 一局长遭免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南正阳县委6日向中国网事记者通报:由于该县水利工程局局长(旧称正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闵怀民在慎水河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不力,造成居民李莉意外受伤,后经抢救
      河南正阳县委6日向“中国网事”记者通报:由于该县水利工程局局长(旧称正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闵怀民在慎水河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不力,造成居民李莉意外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经正阳县委研究决定,免去闵怀民正阳县水利工程局局长职务。 
  目前,正阳“阻挠施工”死亡事件引起驻马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已成立了由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市委市政府两办、宣传、政法、公安、水利、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正阳“阻挠施工”死亡事件联合调查组,并于6日进驻正阳县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 

  这起“阻挠施工”死亡事件在网络及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网民及社会舆论纷纷要求澄清事实真相、追究责任。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5日以《河南正阳“阻挠施工”死亡事件调查》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记者将继续关注联合调查组调查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