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乐市规定 领导干部夫妻不合不得晋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北省新乐市日前出台新规定,首次将所谓家庭美德,也就是夫妻不合、邻里不团结等列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等级较差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连续两年较差的将被辞退。自由亚洲

    河北省新乐市日前出台新规定,首次将所谓家庭美德,也就是夫妻不合、邻里不团结等列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等级较差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连续两年较差的将被辞退。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采访报道

 

    中国官方《央广新闻》427号报道,中共河北省新乐市市委组织部日前出台《2010年度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这一考核办法中将领导干部的家庭美德列入考核内容,其中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等五个方面,有十三个项目。这些项目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将由分管的市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且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而连续两次被评定为较差等级的领导干部将被辞退。报道说,这是新乐市首次把领导干部夫妻不和或者与邻里不团结等家庭美德因素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广州中山大学的公共问题学者艾晓明教授就此对目前政府官员在政绩考核方面所应关注的重点提出质疑:

 


 “
接受舆论监督就很好了嘛,怎么还要邻里评呢,这个夫妻关系好不好,你上人家床上去考察去呀?大家有言论自由嘛,可以去一个人嘛,第二你评的意见真的算数吗?你现在上访这些东西都不算数。逼人自焚还说自焚的人不懂法,都到了这程度了,民怨沸腾了。你把哪一个官给他弄下来了?贪官几千万、几百万地拿国库里的钱,这都是机制本身的问题。然后你用处理家庭关系去替代在一个公共权力空间中的作为这个根本就是不着边的事儿。

    中国民间的人民监督网主编朱瑞峰也指出,在中国,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对官员的政绩进行的内部监督和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体制,是造成政府不够廉政清明的关键。他认为,各级政府考核任用干部应该以直接的官员选举制度为基础,并以独立的舆论监督作为保障:

     “
关键是你这个干部的来源你要用人民来选、来认可,你这些干部都是组织上定的或着就是官员任命的,都是他自己的人,让他铁哥们上去当这些领导的。根本没有人民选出来的。确实要考核干部,要人民来选,人民来监督,公开的和大家来考核,并不是你左手去监督右手。搞这些东西,我觉得这个都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报道说,中共新乐市市委组织部将综合纪检委、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老干部局、信访局和妇联等单位提供的领导干部家庭美德情况,对领导干部做出全面评价。这一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干部、选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的社会问题学者胡星斗教授认为,对于官员的考核应主要考虑其家庭方面的问题是否会造成公权力的不当运作,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私生活都理应受到尊重:

     “
夫妻和睦,邻里和睦按照中国的传统是一项美德,但是对于官员我想最重要的还是他的功德,或者说是他的官德。我们必须把功德、官德和私德区分开来,只要私生活不会造成公权力的私用,那么民众就不应当去干涉他的私生活。

    中山大学的艾晓明教授强调,建立权力监督机制是考核官员干部政绩的关键,这就要求对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
我们应该好好做的是法制建设,政治改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落实。在现代社会如果你有新闻自由,媒体可以曝光,司法独立,如果这个官员滥用权力可以民告官,司法机构可以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让一个社会让一个官员有合格的治理能力他才可以当官,人民有权力当他不合格的时候把他罢免下来或者是用其他的更合格的人才去替换他,不要把精力放在那些修饰公文上面,这些东西那个公文修饰得再好都没有用。实际上没有一个权力救济的机制。

    河北新乐市新的干部考核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将向被考核官员的亲属、邻居发放问卷,并听取个人书面汇报或进行个别座谈,以调查干部家庭的道德状况。群众也可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反映问题。在年终时,有关干部家庭美德的考核将与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一并进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