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区公安两次不立案遭质疑 涉嫌包庇假劣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案件回放: 硝磺草酮 (商品名为米斯通,英文名:Mesotrione)是先正达公司的除草剂,已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获得行政保护,他人不得侵权。硝磺草酮+阿特拉津是先正达公司的专利产

案件回放:
       
   “硝磺草酮” (商品名为米斯通,英文名:Mesotrione)是先正达公司的除草剂,已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获得行政保护,他人不得侵权。“硝磺草酮+阿特拉津”是先正达公司的专利产品。自2005年11月开始,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标称“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分”和“同庆”、 “吉玉”等涉嫌假劣侵权,经执法机关抽样、检测,标称“福分”、“同庆”等名称的产品的农药成分含量为零或不足,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发现该产品含有先正达公司的“硝磺草酮”成分,内在成分与产品标准不符,为假农药。经先正达公司投诉,2007年、2008年东北地区执法机关查获了大量上述假劣、不合格产品,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曝光和报道。
 
    2008年6月,知情人向先正达公司电话举报:在枣庄市又发现标称“大连松辽化工公司”生产的154箱“福分”、602 箱“同庆”农药在销售,“福分”的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40100,其产品标准为:10%磺草酮+30%莠去津;“同庆”的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40040,其产品标准为:15%磺草酮。这些农药有效成分与产品标准不符。

    根据先正达公司投诉,2008年7月2日,枣庄市市中区工商局在“枣庄市大地农化公司”仓库查获“福分”、“同庆”七百多箱,货值超过二十多万元。该公司老板张利说这些农药从厂家购买。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情况,张利借口财务人员不在,答应第二天将相关材料送到工商局,但工商局7月3号并没有收到。 

    经市中区工商局抽样送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福分”和“同庆”的磺草酮含量为零,与产品标准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其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成分,内在实际成分与产品标准不符合,属于假农药。 “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老板张利)”向工商局交待,该“福分”、“同庆”农药来自于“大连松辽化工公司”,并已支付了货款。但“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进货渠道和销售帐册。
   
    一、初次移送,市中区公安以“数额不够”不立案

    鉴于此案数额较大,已达到生产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待销售金额15万元”的刑事犯罪标准,“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和上线生产厂家也涉嫌刑事犯罪,先正达公司在2008年8月和10月期间,多次与市中区工商局进行沟通,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市中区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下午,向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移送了案件。

    12月5日上午,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市中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称市中区工商局移送的涉案假货只有556多箱,如果按照当事人张利说进货价是216元每箱的话,货值是11万元,不够立案标准。

    12月11日下午,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代理律师来到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于大队长办公室,与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市中区治安大队负责人就此案进行了沟通。据公安介绍:市中区工商局仅移送556箱,遗漏了“福分”154箱,按涉案人交待的每箱210元进货价计算,756箱已经达到“待销售金额”15万元的立案的标准,如果按照工商局报来的556箱就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而且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复印件,不符合要求。公安已将案件材料退回市中区工商局,要求他们以原件形式全卷移送。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和代理律师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待销售金额”应以对外销售价格计算,不应按照购买价格计算;二是即使“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不够立案数额,那上线经销商也达到刑事立案数额,上线经销商和生产者将假劣农药卖至枣庄市,犯罪地在枣庄市,枣庄市公安应有管辖权,应该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丁副支队长不耐烦地猛地一拍座椅扶手说:“我说了这么多,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只有对本地人立案了,我们才能侦查,追查上线。只要数额达到了,我们马上立案侦查”。“不是我们不想立案,也不是不敢立案,而是工商局移交的材料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导致不够立案。”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2008年12月12日,市中区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立案。

    对此,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和代理律师对记者说:虽然当时移送的证据暂时不能证明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假劣农药的上线销售者和生产者将假劣农药卖至枣庄市, 数额已超过5万元,达到犯罪追诉标准,这个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假劣农药销售地在枣庄市,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完全可以对上线经销商和生产者立案侦查。因此,市中区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立案,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
 
    二、第二次移送,市中区公安以“农药不伪劣”不立案

    虽然先正达公司和代理律师不认同市中区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但鉴于市中区工商局确实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随后,先正达公司和代理律师要求市中区工商局全卷移送公安局。经过有关媒体和上级机关的监督,2009年3月3日,市中区工商局将全案证据材料再次移送市中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2009年3月15日,先正达公司接到枣庄市工商局书面告知:2009年3月3日,枣庄市市中区工商局再次将张利、大连松辽化工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移送至市中区公安局,现市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正在重新侦查中,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拘押。

    随后,先正达公司和代理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市中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未果的情况下,先正达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将有关法律意见书快递市中区分局治安大队,但一直没有回音。

    3月24日上午,中国舆论监督网记者李新德到达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采访该局治安大队,于大队长接待了记者。于大队长说:“我们上周又派人去工商局了解了情况,案值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只是按照程序传唤了部分涉案人,但没有抓人,更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工商局交来的案件,我们局里很重视,为了把好关,检察院也介入了这个案件,另外我们也向市局法制科报告了,大家对产品是不是伪劣产品存在异议,最后商量认为不予立案”。

    4月16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市中区工商局李局长,李局长说: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所以就退了。

    对于市中区公安局再次不立案的理由,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和代理律师感到震惊,他们对记者说:从2007年夏开始,我们配合其他地方的执法机关查处多起“福分”、“同庆”涉嫌假劣案件,在抽样检测后,执法机关(包括市中区工商局)均认为是假劣农药和不合格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在成分、含量与标称成分、含量不一致的农药产品,就是假劣农药;假劣农药达到一定数额,就要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中区公安为何对此规定视而不见?而且第一次不立案时,枣庄市公安、市中区公安并没有说产品不伪劣,为何在涉案农药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时又说“产品不伪劣”呢?

    三、有关法学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2009年4月28日,先正达公司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将上述材料和案情提交给三位专家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鸿高(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博导,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委会委员、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三位专家研究后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对“福分”、“同庆”是否是伪劣农药产品的意见

    《农药管理条例》关于伪劣农药产品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根据检测结果对照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出:查扣的“福分”、“同庆”的有效成分含量与标称的实际产品标准不符合,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第31条关于假农药的规定,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农药产品;同时也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关于劣质农药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很显然,“福分”和“同庆”就是《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假农药、劣质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假劣农药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农药犯罪罪名的意见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涉及两个犯罪,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农药是一种产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或者待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就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该罪要求伪劣农药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达到两万元以上,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当二者发生牵连时,即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时,应择一重罪处罚。
    从此案案情看,假劣农药“福分”、“同庆”尚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而且执法机关从“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查获的假劣农药农药数额已达16万元以上,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和上线经销商、生产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涉案假劣农药涉案金额的意见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所谓的“待销售金额”,是指“以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伪劣产品金额”,而不是“以购买价格计算伪劣产品金额”。对“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的上线销售商和生产商而言,应以销售价计算销售金额;对“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而言,应以对外销售假劣农药的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和待销售金额,而不是以“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购买假劣农药的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和待销售金额。
    从2008年12月19日市中区工商局对“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来看,“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的待销售农药货量为732箱,即使按照其购买价220元一箱计算,其待销售金额也已超出16万元,“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的上线销售商和生产厂的销售金额超过16万元,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是否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罪的意见
    关于隐匿会计资料犯罪的规定如下:
    《刑法》162条,即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从市中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看,“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张利在受到查处时没有提供“福分”和“同庆”的会计资料。根据《会计法》等规定,公司应该有各种会计资料。在受到工商查处时,“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竟然提供不出有关“福分”、“同庆”的会计资料。这显然是违背会计法和常理的。很明显,“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涉嫌隐匿或销毁了会计帐册,符合追诉标准中“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情形,对其应以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案侦查。

    四、全国各地执法机关对假劣农药“福分”、“同庆”的处理

    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说:从2007年开始,我公司在东北地区、河北省、山东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大量“福分”、“同庆”和类似产品,除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外,执法机关(包括枣庄市市中区工商局)均依法认为“福分”、“同庆”为假劣农药和不合格产品,并对有关经销商进行了处罚。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媒体报道主要有:《农资导报》2007年8月21日A2版采访、报道了东北地区执法机关查处涉嫌假劣和侵权除草剂“黄金甲”、“福分”、“同庆”等的情况,有关经销商被行政处罚。《中国民营经济周刊》2007年6月14日以“假劣除草剂蔓延东北”为题采访、报道了东北地区执法机关查处涉嫌假劣和侵权除草剂“黄金甲”、“福分”、“同庆”等的情况。

    以假劣农药和不合格产品对“福分”、“同庆”及其类似产品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主要有:2008年5月24日,辽宁省丹东市工商局查获涉嫌假劣的“福分”、“同庆”250箱,经抽样送检,其标称的磺草酮含量为零,同时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成分,丹东市工商局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于2008年9月19日对经销商进行了处罚(丹工商处字[2008]第47号)。2008年7月2日,河北省安平县工商局查获涉嫌假劣的“福分”11箱,经抽样送检,其标称的磺草酮含量为零,同时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成分,安平县工商局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于2008年7月28日对经销商进行了处罚(安工商处字[2008]第001号)。2008年12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工商局以“销售假农药”对枣庄市大地农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市中工商公处字2008第042号)。2008年5月至7月,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和磁县工商局查获与“福分”类似的“吉玉”农药,该农药经抽样送检,其标称的磺草酮含量为零,同时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成分,工商机关依法认定为假劣农药和不合格产品,并对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保工商处字[2008年]第1551号,保工商处字[2008年]第488号,磁工商处字[2008年]第072号)。

    尤其需要提出的是郑州市惠济区公检法近期处理的一起类似假劣农药案件:2009年7月,惠济区公安局查获被告人焦富昌等人生产销售的“氟苯甲酰胺”农药,该农药标称有效成分是“氟苯甲酰胺”,经检测,其标称有效成分不足,同时含有美国杜邦公司专利农药“氯虫苯甲酰胺”成分。惠济区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认定查获的农药为假劣农药。2009年1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焦富昌等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和罚金(参见:刑事判决书[2010]惠刑初字第59号)。

    五、打假维权路漫漫

    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和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市中区公安局先是以“假劣农药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为由不立案、后又以“涉案货值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不认为产品伪劣”为由不立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

    据知情人反映,当地情况复杂,此案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先正达公司说:虽然我们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阻力因何而来,但我们确实感到了一连串的阻力。从一开始,该案就有阻力,先是市中区工商局查获涉案假劣农药后拒绝移送案件,后来迫于上级压力和媒体曝光才移送案件;而案件移送后,市中区公安又以种种站不住脚的理由不立案。

    2010年4月19日,记者和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分局负责此案的杨队长取得了联系,谈到该案是否立案是,杨队长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立案,如果受害人有异议的话可以到检察院去投诉,因为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

    鉴于此案目前的现状和市中区公安的不立案理由,先正达公司表示要向山东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对于此案的进展,本网站将继续作跟踪报道。

说明:此稿在2010年3月15日发布后,记者接到枣庄市市中区负责此案的杨队长的电话说,他刚刚上任不久,案件还在侦查,希望中国舆论监督网暂时把稿子撤掉,等有了结果以后再说。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案件仍然没有进展,因此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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