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撤了之

2008-01-09 18:25 来源于:人民法院网 | 作者:徐林林 | 浏览:
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

   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广泛质疑。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表明,当地公安机关已于1月8日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新华网1月9日:《西丰县回应“抓”记者事件: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毫无疑问,西丰县公安机关撤销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和拘传,主要是迫于连日来所面临的巨大舆论压力,而非当地官场显贵的良心发现,更谈不上法治意识的骤然复苏。所以,这一县级官员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典型案例,只能说黑幕到此刚被揭开一角,其中至少有这么两个疑点亟待破解。

    其一,进京拘传女记者究竟是谁拍的板?1月4日,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及多名警察,先后赶到北京《法人》杂志,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并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意欲将其“捉拿归案”。(新快报1月8日:《辽宁西丰警方赴京拘传人员已回辽》)而公权力运行常识告诉我们,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亲率警察,赶赴京城追缉“嫌犯”,如果不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或县委书记亲自批准,这种跨区域司法行动几乎是不可能展开的。奇怪的是,这位“土皇帝”神龙见首不见尾,居然至今对此连个象征性的表态都没有。是做贼心虚,以静制动?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难道不值得通过行政乃至法律手段撬开他那张紧闭的嘴巴?

    其二,县委书记的“宽宏大量”隐喻什么?李福路否认立案和县委书记有关。他公开宣称“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新快报1月8日:《辽宁西丰警方赴京拘传人员已回辽》)县委书记这番话的弦之音是什么?意思其实相当明确,即你姓朱的狗屁记者,站在民企老板一边与本官叫板,往老子政绩簿上泼脏水,你丫胆子也太大了嘛。如此“宽宏大量”,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当然心领神会。于是,一场“所有的手续都是完备的”进京拘传女记者行动立马展开。退一步说,即使县委书记从头到尾被蒙在鼓里,对手下两员干将“自做主张”真不知情,但从法律角度分析,显然存在失职乃至渎职的嫌疑。

    总之,我以为,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在舆论压力之下,通过行政协调,一撤了之,草草收场。何况,作为当事人的朱文娜已明确表示,欲反告西丰县委书记涉嫌诽谤。(长江商报1月9日:《遭拘传记者欲反告辽宁西丰县委书记诽谤》)事实上,惟有通过法律的公正判决,才有可能将某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把公安民警当家丁的嚣张气焰给打下去,真正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