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刚到,人们多少还沉浸在新年的喜悦和期待之中,接连两条消息却让人陡生郁闷与愤慨。
先是,陕西榆林绥德县职中校长高勇,为解决学生助学金问题找县长签字而遭停职和拘留,接着便是,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
从媒体的报道中看,两起事件有太多的相似点。都是涉及县级主要领导,都是该县公安局迅速介入,都是找一个理由意欲对当事人施行强制措施,事发后都是县级主要领导声称对警方采取措施一无所知。
绥德事件因有令人欣慰的转折,暂且按下不议,不妨来看看这起正在发生的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案。
尽管西丰警方看起来“手续齐全”,让人有口莫辩,只能老老实实被拘传。比如,他们称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向朱文娜所在的《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但法律专家已提醒:“刑法规定诽谤罪为自诉罪。如张志国不自诉,当地公安部门不应立案,也不能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而如果张志国认为朱文娜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也与该县公安局无关。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是明显违法。
抛开此层不表,如果记者的报道属实,再说这一层:记者报道新闻,是职务行为。如果有人认为报道失实,他就可以找个诽谤的理由来抓人吗?这奉行的是什么法则?你说失实就失实吗?如果谁都敢这么做,那么,记者的权利呢?新闻媒体的权利呢?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如何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谁去维护?
这种法则的实质,其实就是“丛林法则”在现代社会的变体。谁握有强权,谁拥有调动公权力的能力,谁就可以拿来为己所用。如果允许这种法则的存在,公民还有什么权利?我们还谈什么依法治国?
无论是县长,还是县委书记,抑或是其他什么权力人,即使有天大的权力,也大不过法,都必须依法行事。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也得依法行使权力,而不是某个具体权力人的工具。无论是书记大人的权力,还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力,都不能私用,必须为人民而用,而不是为着自己的私利而对百姓施用。这本应是人尽皆知的道理,这些握有不小权力的人却不知或明知故犯,岂不可悲可叹?
无法必然导致无天。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如果对手中权力的来源与属性,仍然一知半解,仍然恣意而用,这社会要想发展进步就难了,更遑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陕西榆林市委的过问之下,县长要向高勇道歉,向市委检讨。我们希望辽宁西丰的有关领导,也能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理性处理、应对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