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骗官书记资产纠纷案开审 各方同意庭外调解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骗官书记王亚丽资产纠纷案开审 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告被告各方同意庭外调解 河北造假骗官书记王亚丽案追踪 由造假骗官书记王亚丽引发的纠纷至今仍未谢幕。昨日,石家庄新华区法

     骗官书记王亚丽资产纠纷案开审

  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告被告各方同意庭外调解

  “河北造假骗官书记王亚丽案”追踪

  由“造假骗官书记”王亚丽引发的纠纷至今仍未谢幕。昨日,石家庄新华区法院一审开庭,就石家庄商人王破盘原价值上亿元的遗产:金华停车服务中心大楼的归属问题展开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告被告各方同意庭外调解,并准备在一周内就纠纷提出解决意见。

  2008年8月,因石家庄商人王破盘猝死,王破盘子女同自称其“亲生女儿”的石家庄市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王亚丽的姐夫周东风、王亚丽的丈夫薛立新等人围绕巨额遗产展开了一场争夺战。2009年,王亚丽因伪造身份被中纪委查处。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媒体称王亚丽是“除了性别,其他全是假的”的书记。

  此后法庭查明,王亚丽通过销毁金宝公司(金华公司为其子公司)工商档案,非法变更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了两家公司。2011年6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对王亚丽因职务侵占和行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