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绥宁城管为罚款设圈套 官方:处罚合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关于湖南红网调查函《绥宁城管为了收罚款故意请人设圈套》的复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网转来的调查函《绥宁城管为了收罚款、故意请人设圈套》(红调字[2012]0266号)巳

 关于湖南红网调查函《绥宁城管为了收罚款故意请人设圈套》的复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网转来的调查函《绥宁城管为了收罚款、故意请人设圈套》(红调字[2012]0266号)巳收悉,我县高度重视,常务副县长赵逢春、分管城管的副县长陈沙立即作出批示,指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立即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情的主要经过

  2012年4月18日-上午¨时左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三名执法人员乘坐湘E5AK6*执法车在县城范围内值勤巡逻,巡逻至长征路中医院处发现一名男子(即李正仕、李文芳的父亲)驾驶湘EP806*两轮摩托车搭乘一名中年妇女。执法人员判断该台摩托车很可能涉嫌“非法营运”,便进行了跟踪。该车行驶至步一行超市前停了下来,执法人员发现中年妇女下车后掏钱给李正仕,执法人员随即下车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准备对该摩托车进行登记保存,其间李正仕辩称乘车的中年妇女是自己的亲戚,执法人员指出其载客收款行为之后,才口头承认自己的非法营运行为,并且称自已是送液化气的,是第一次从事“非法营运”,恳请执法人员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坚持原则,当即对其涉案车辆进行登记保存。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李正仕处以5000至30000元的罚款,考虑到李正仕的特殊情况及认错态度,对其减轻处罚,予以1000元的罚款。

  二、对当事人所做的工作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与来帖人李文芳及其父亲李正仕及时进行沟通,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一一进行了说明。李文芳认识到了在红网上发布的该帖子中所说的“请人设圈套”与事实不符,认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是合法的。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今后将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告诫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乘坐合法车辆出行。

  2、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要让广大市民对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正常执法活动造成误解。

  3、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大力宣传《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市民知法懂法。

  新闻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感谢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对我县工作的关注,我县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好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好务。

  绥宁县人民政府(公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