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等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怀生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7月12日至7月14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怀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尧都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在履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据此,被告人陈怀生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