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总会接收芦山地震捐赠款物有46万对不上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京华时报讯 (记者陈荞)前天,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接收和使用芦山420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情况。对比发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送给民政部的捐赠款物数据,相比当天其官方微博通

    京华时报讯 (记者陈荞)前天,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接收和使用芦山“4·20”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情况。对比发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送给民政部的捐赠款物数据,相比当天其官方微博通报的数据存在46万元差距。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5月10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合计13450.83万元。而5月10日下午6时37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其官方微博称,截至当天下午5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接收捐赠款物为15926.90万元,比其向民政部报送的款物多了2476.07万元。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负责人表示,5月10日公布的数据中,除了红总会自身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捐赠数据,而在民政部公布的数据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数据是分开通报的。

  但即使如此,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将同为截至5月10日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相加,总额为15880.58万元,与此前红总会公布的数据仍然有46万的差距。对此,红总会有关人士称,不排除截止具体时间不同造成统计有变化等因素。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