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1月12日电被告人刘某受贿一案,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刘某自2004年3月至案发前担任安福县中医院院长之职,在此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商、医疗器械商、基建商等8人行贿款共计5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刘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