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平县政协原主席唐廷国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唐廷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所得财物37.5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唐廷国(男,1958年6月2日出生于梁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梁平县第十二届主席、重庆市第三届政协委员)利用先后担任梁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等职,在工程建设和干部任免中,单独或伙同其妻唐淑玲收受刘忠云、廖启树等人所送财物共计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廷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