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新国标引争论 专家称执行是真正考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速冻水饺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之争、大企业绑架乳品新国标之争2011中国食品行业的新国标制定,在质疑和争议中前行。 新标准进步还是退步,制定门槛应该就高还是顾低,消费者的利益究

  速冻水饺“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之争、大企业“绑架”乳品新国标之争……2011中国食品行业的新国标制定,在质疑和争议中前行。 

  新标准“进步”还是“退步”,制定门槛应该“就高”还是“顾低”,消费者的利益究竟该如何保护?显然,制定科学国标,化解公众“食品标准焦虑”,是当务之急,也是民心所向。 

  “进退”之争:新国标是否“开倒车”? 

  今年以来,食品国家标准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在诸多知名品牌速冻水饺陷落“金黄色葡萄球菌门”后,新版速冻面米制品国标中将这一项目从“不得检出”改成“限量检出”,让众多消费者质疑标准“开倒车”。 

  乳制品新国标更受人关注。生乳新国标中,蛋白质含量由旧版国标中的2.95%降到了2.8%,每毫升中菌落总数标准也由原来的50万上升到了200万。 

  “随着生产工艺的提高,标准应该不断提高,怎能‘倒退’呢?我感到很迷惑也不能接受。”上海消费者黄小姐的疑惑,也正是大多消费者的不解。 

  那么,这些关乎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新国标真的“退步”了吗? 

  卫生部回应,与过去的标准相比,新国标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以及标准的强制性,其中对“百姓餐桌”上可见产品的各项指标均有所提高,无一例外,标准只高不低,不可能“退步”。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认为,说新国标“退步”的结论肯定不对。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例,倒退多年去看国际上也是“不得检出”的标准;随着量化检测技术的进步,分段限量指标才是国际通行的标准。例如美国在其食品微生物限量规定中就明确了金球菌存在的数量等条件。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指标上存在“内外有别”的落差,客观上增加了公众的疑惑。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金泰廙说,此前我国大部分卫生标准都是与欧盟接轨,是世界上最严格的;但由于我国行业集中化程度不高等客观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很多新国标比照美国制定,相对宽泛一些,但制定原则肯定是在安全的范围内。 

  专家同时指出,由于我国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更新速度不够快、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的确存在部分标准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象。例如衡量奶牛健康的体细胞指标,是国际通行检测要求,我国国标中却没有体现。 

  “门槛”之争:国标制定应“就高不就低”吗? 

  标准“门槛”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不少消费者质疑: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自然标准越“高”越好;但新国标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就低不就高”,涉嫌迁就低水平企业。 

  国标制定门槛到底怎么定?陈君石表示,国标的制定首要是科学合理;其次则是引导行业发展,制定可操作性强、可落实的标准。“如果一个新的国标只能高高在上,没有一个企业能达标,就难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除了国家标准,我国还存在很多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要鼓励企业标准高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国标应相当于“最低门槛”,并不是“天花板”。 

  但不得不承认,国内确有一些“不思进取”的大企业,将国标的“门槛”当成“免死金牌”,这样既不利于行业发展,更容易损害消费者的信心。 

  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技术总监马志英指出,尤其是行业领军企业,更应该要求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更高质量,引导行业水平提升,形成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向国家标准转换的机制。 

  “新国标已完全达到安全的要求,就我国现状而言,最令人担心的是标准能否落实的问题。”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委员会委员、高级工程师汪国钧指出,“有了国标,如何严格执行,才是真正考验。” 

  “绑架”之争:国标制定到底谁说了算? 

  在乳品等新国标的制定中,国内几大巨头企业作为制定主体的身影频频进入公众视线,引发了疑惑。 

  多次参与国标制定的汪国钧表示,首先,制定国标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承担,不受制于企业;其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标准制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要求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参与标准制定,但绝不可能是主导者,所以不能说企业“绑架”国标。 

  卫生部表示,食品安全标准出台包括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评、报批等环节,企业界代表只参与了前两个环节。而且乳品新国标制定过程中,具体起草的专家有70多位,其中企业代表仅9人。 

  “但现行卫生部新出台的部分标准中,前言中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却并没有标注,确实容易生误解。”汪国钧坦言。 

  国家标准是“公器”,制定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公众普遍信任的严格程序;目前的不透明,是让公众产生疑惑的根本原因,化解公众的“食品安全焦虑”,必须从标准制定程序、原则入手。 

  谁来制定,怎么制定,以什么原则制定等细节应向公众公开并得到认可。金泰廙指出,我国食品标准制定中的“风险交流”工作并没有很好开展,国家标准最终服务的是全体公民的安全健康,因而要更多吸纳民意,不能只由监管部门和企业“说了算”。 

  此外,更新慢也是目前国标制定的突出问题。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的专家方有宗表示,在瑞典、英国、德国,都有顶尖的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等独立研究机构,经常能早于政府部门发现一些食品安全风险,并提出独立的研究报告,从而促进标准快速更新,降低安全风险。 

  但我国监管部门、第三方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还没有形成密切联动机制,食品安全隐患研究的新发现,难以快速反映在新国标中,“滞后”也是公众“标准焦虑”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