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回应产品致癌门 认为现在下架不合适

2011-11-06 11:50 来源于:新京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近来有传闻称,美国的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表示,两年前联盟曾发现 强生 婴儿洗发水含有可致癌的二恶烷,以及能释放甲醛的季铵盐-15,但强生婴儿洗发水只在部分市场修改了配方,在中国等

  近来有传闻称,美国的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表示,两年前联盟曾发现强生婴儿洗发水含有可致癌的二恶烷,以及能释放甲醛的季铵盐-15,但强生婴儿洗发水只在部分市场修改了配方,在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售的产品仍含有这些物质。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鉴于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使用季铵盐-15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对季铵盐-15释放甲醛导致产品安全性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组织开展相关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另据了解,11月初,上海质监部门已前往强生公司位于上海的工厂抽检。

  就强生婴儿洗发水“疑似含毒”事件,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5日采访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梅影、强生全球创新中心亚太区研究与开发部副总裁吴冬。

  配方依据不同国家法规要求

  记者:强生在中国出售的产品中为什么没有修改配方,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吴冬:继续使用这个配方的国家并非只有中国,强生在美国本土,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同样使用季铵盐-15作为甲醛的缓释剂。

  记者:中国消费者对甲醛又很担心和敏感,为什么不在中国修改配方?

  吴冬:强生婴儿产品不涉及双重标准的问题。其产品的配方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这与当地消费者不同的偏好,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相关。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近年来,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对产品配方进行更新,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使用甲醛缓释剂为抑菌

  记者:为什么要在婴儿洗发水中添加能释放甲醛的物质?

  吴冬:在化妆品中使用甲醛或甲醛的缓释剂是为了抑制细菌,防止使用中对化妆品的二次污染。

  在20多年前是直接加入甲醛,但是技术发展后,厂商普遍使用了甲醛缓释剂,强生在两款产品中使用的就是季铵盐-15。

  记者: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和欧盟的标准都对化妆品中的甲醛浓度作出了不得超过0.2%(2000ppm)的规定,但强生洗发水是给婴儿使用的,是否能保证对婴儿没有伤害?

  吴冬: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认可的美国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认为,季铵盐-15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包括婴儿用品中的使用是安全的。

  记者:强生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是否达标?

  吴冬:由于消费者对化妆品中甲醛问题的担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2009年对强生和其他厂家的婴幼儿卫浴产品进行了抽检。

  在对其中甲醛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意见中,专家组认为,所检样品中甲醛的含量远低于中国规定的2000ppm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此要求与欧盟以及美国化妆品原料专家评价组评估结论一致。

  强生认为现在下架不合适

  记者:那么二恶烷为什么会出现在婴儿洗发水中?

  吴冬:二恶烷是许多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规定化妆品中的二恶烷含量应在100ppm以下,但是中国和美国、欧盟等对此都没有强制性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9年3月发布了对卫浴产品中二恶烷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认为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这个评估结果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权威机构的结论一致。

  记者:那么强生的产品是否在这个限值以下呢?

  吴冬:是的。国家在2009年对强生婴幼儿卫浴产品的检测结果,仅有一个批次的沐浴产品检出含有微量二恶烷,这个结果远低于理想限值30ppm以下。

  记者:关于二恶烷和甲醛缓释剂季铵盐-15的检测报告都是在2009年作出的,是否具有最新的检测报告?

  吴冬:我们刚刚收到独立第三方机构Intertek的检测报告,所检样品中甲醛的含量远低于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

  记者:现在有一些超市和商场对强生存疑的产品下架,你们是怎么看的?

  王梅影:我们认为现在下架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与一些商家进行沟通,希望能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