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900万存款不翼而飞 向银行讨说法两年无果

2011-11-04 09:58 来源于:人民日报 | 作者:申 琳 | 浏览:
核心提示 近日,有储户向记者反映,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900万元存款被人偷偷转走,两年多来,经多方讨要,目前仍没有结果。 巨额存款为何离奇丢失?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

  近日,有储户向记者反映,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900万元存款被人偷偷转走,两年多来,经多方讨要,目前仍没有结果。

  巨额存款为何离奇丢失?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两年多了,银行不兑付,法院没审理,我们的900万元存款究竟到哪去要?”11月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储户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无奈地说。

  900万元存款失踪

  本人办理存款,银行柜员却将U盾交给他人

  据介绍,2008年6月,浙江人张菊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900万元。2008年年底,张菊花发现自己的900万元存款居然不翼而飞了。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原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

  2009年9月,张菊花将工行扬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法院向当事人、工行扬中支行办理张菊花存款的柜员洪伯章谈话了解,2008年6月2日,何卫华带着张菊花来办理存款业务,洪伯章在办理完存款后并没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何卫华的熟人王程,王程则将之交给了何卫华。

  洪伯章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中称,“何卫华叫我办事我不能不办。何原来又是我的领导,我是按银行的手续办的。”

  何卫华也通过书面方式向张菊花的代理人承认:张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他本人的。

  事实似乎已经清楚。张菊花认为,银行职员的失误导致她丢失了900万元存款,银行理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然而,工行扬中支行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张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该行已经与何卫华解除了劳动合同。张菊花存款丢失是何卫华个人行为造成的,跟银行没有关系。

  可是,就在银行声称发文解除与何卫华劳动合同之后的6月20日,该行又发了一个文件给予何卫华行政开除处分。

  “如果工行的前一个文件不是伪造的,后面的那个文件该怎么解释呢?”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因此质疑工行5月7日文件的真实性。

  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工行镇江分行求证,该行办公室主任孙涛坚持称,处理决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于6月20日的处理决定如何解释,孙涛未作正面回应。

  巨款丢失责任谁担?

  专家认为,银行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的行为违规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的刘万福律师说:“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存款行为只与储户和银行相关。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那么,案发时何卫华离职与否,对银行应担的责任究竟有多大影响?

  刘万福表示,银行如要免除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丢失完全是存款人的过错,比如说是存款人有意将U盾和密码交给何卫华的,而这与何卫华离职与否并无关系。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院笔录内容看,储户在银行的柜台正常办理存款手续,柜员的行为是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务行为。而U盾由柜员交给别人,这就证明过错在银行方面。存款人没有必要去查明在银行工作场所U盾交予人何卫华的身份。

  专业人士认为,按照行业规定,U盾这样直接关联账户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给存款人,柜台营业员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转交他人。本案如果确实是洪姓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规,银行在存款丢失事情上当然要承担责任。

  等待两年仍无结果

  法院中止审理,公安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2009年9月14日,工行扬中支行向扬中市公安局报案,称此事中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当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镇江中院随后以此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给了扬中市公安部门。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解释说,考虑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担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开处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于是决定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事情从银行转到法院再转到公安,张菊花陷入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之中。

  刘万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应对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具体到本案,法院应该可以继续审理。

  立案已经两年,似乎毫无进展。张菊花和郑小平反映说:“何卫华至今还在扬中市一家保险公司当老总。”

  记者设法联系到扬中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李波,对方以“在山区出差,听不清”为由挂断了电话。该局宣传干部朱冠琦则表示:李波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拒绝介绍任何情况。

  吴绍祥介绍说,法院已经通过镇江市政法委进行协调,公安机关应该抓紧侦查做出结论,如果实在侦查不下去,就应把案卷材料退还给法院,由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银行须规范运作

  专家提醒,储户要注意保护密码、U盾等资料安全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规避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在于,银行首先要在行业规范的严格指导下进行业务办理;储户如果开通网上银行,必须尽可能清晰地告知风险条款,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网上银行业务的人群,更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

  该专业人士同时也提醒,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储户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结合本案来讲,储户应该主动了解网上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注意保护密码和U盾等信息资料的安全,防止因个人不慎而造成经济损失。当然,考虑到储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如果发生银行职员恶意或过失泄露储户安全资料的情况,自然要由银行方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工行方面对此事十分重视,也绝不会推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工行方面也很着急,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给储户和公众一个交待。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