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要求彻查村官浮尸案 死者曾上访到全国人大

2011-11-04 09:53 来源于:北京晨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湖南省新化县一位村干部到县政府上访,随后家属再没见到他。5天后,在百里外的资江江面上,他的尸体被发现。家属在多个网站发帖称,他们看到一段视频,发现他几天前被人从县政府抬出

        湖南省新化县一位村干部到县政府上访,随后家属再没见到他。5天后,在百里外的资江江面上,他的尸体被发现。家属在多个网站发帖称,他们看到一段视频,发现他几天前被人从县政府抬出来,当时已“一动不动”。11月2日,新化县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报告称,这位村干部从县政府被送到镇政府,后自行走出,溺水身亡。然而家属却不接受这个说法。

  村干部上访到全国人大

  死者游济安,在湖南娄底市新化县游家镇佛光村当村干部已经十多年。

  记者了解到,游济安育有两女一子,1989年游济安实施节育手术,做了结扎。没想到结扎后,游济安身体反应明显,出现后遗症,需要一直吃药。

  游济安一直负责佛光村周围几个村庄的电费收缴工作,去年突然被解聘。按他子女的说法,他是因为频频上访而被解聘的。

  游济安要求恢复工作。今年1月,他上访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人民群众来信摘录单》显示,游济安是第一次到全国人大上访,上访事由为:计划生育后遗症致残,被单位解聘,要求恢复工作,增加计划生育后遗症治疗费。

  游济安把这份“摘录单”当成领导批示,去新化县政府大院找县领导解决问题。

  新化县委办公室调查说,6月8日早上7时,游济安开着自家小车到新化,根据机关院内电子监控显示,下午3时许,他开车进入县政府院内上访。

  在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游济安的家属称,游济安在这里被打死,而新化县委办称,他是活着出去的。

  县委办回应网帖疑问

  游济安的儿子游飞在天涯发帖后,11月2日,新化县委办作出《关于“村支书惨死县政府大楼深夜抛尸江中”帖文的情况说明》。

  说明里介绍,6月8日晚,游济安一直待在县委办不走,直到晚上10时多他还一直停留在四楼。新化县有规定,机关办公楼不得滞留非工作人员过夜,县委办就与游家镇取得联系,要求来人做劝返工作。

  “6月9日凌晨1时10分许,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经机关保安人员与游家镇政府联系同意,由保安人员租用湘KF9253长城越野车将游济安送往游家镇镇政府。由于游济安躺在地上不动,不肯上车,保安人员只好将其抬上车子的尾厢。”

  后来,“游济安同志在不接受镇值班人员安排其在镇里休息的挽留后,于6月9日凌晨2时49分左右离开镇政府(有游家镇派出所监控录像为证)。”

  按照官方说法,在离开镇政府大门之前,游济安都是正常的。也就是说,游济安的死亡,与官方无关。

  6月13日中午,在资江河琅塘镇第一居委会附近的河面上,游济安的尸体被发现。

  据新化县委办的回复称,6月15日,新化县公安局对尸体进行检验和解剖。两次尸检证明,死者体表无任何生前外伤,完全可以排除外力致死;死亡时间为3天以上。根据公安部门鉴定,游济安没有他杀的因果关系,体表也没有任何外伤,同时技术鉴定证实,游济安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7月8日,新化县公安局发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省领导批示要求彻查

  对于县委办的回答,家属存在疑问。最让家属不解的是,游济安为何会一动不动,被保安拖着扔到车上?

  警方提取了游济安的肝、胃等组织,并对资江河中的四段水域进行取样,于6月16日派专人专车送医院鉴定。鉴定表明,游济安酒精含量正常,没有中毒,没吃安眠药。家属据此推测,游济安只能是被毒打致死。

  游飞说,爸爸在县政府大楼被拖上车的视频,他们看了一遍后,就再也看不到了。他们去县政府大楼看视频,“竟然说爸爸待着不走的4楼刚好没安装视频”。

  看了爸爸的尸体,游飞更是不解:“说是溺水死亡,可爸爸体内有两块胸肋骨断裂,头后脑有淤血块,全身皮肤多处青紫,这该作何解释?”游飞说,当时公安现场尸检,站在旁边的游飞等人亲眼看到骨头断裂。

  游飞说,事发后,游家镇政府多次出面协调善后,甚至提出给他们10万元安葬费、一套廉租房、一个的士出租车指标。“爸爸死跟他们啥关系也没有,哪来这么多好处?”新化县有关方面并没有给出让家属信服的解释。

  针对家属的这些疑问,记者也联系了新化县政府,3日上午,新化县委外宣办主任李劲告诉记者,游济安一事经媒体报道后,湖南省领导已有批示,要求彻查。县外宣办正准备对网友质疑给予新的回应。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