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案开庭 当庭全部翻供

2011-11-03 07:11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范跃红 宁藏拙 谢 | 浏览:
正义网浙江11月2日电 今天上午9点,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党组成员冯鸣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浙江省苍南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冯鸣全部翻供,称自己不知道温州菜篮子集

  正义网浙江11月2日电今天上午9点,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党组成员冯鸣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浙江省苍南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冯鸣全部翻供,称自己“不知道”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菜篮子集团公司)和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菜篮子发展公司)的区别,而他也“绝对没有”受贿。到下午1点半,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上午9点整,冯鸣被带上被告席。苍南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11月,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提供瓯海区娄桥镇某地块给国有独资公司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用于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迁安置,建设规模为800亩至1000亩。会后,时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冯鸣在明知会议决定菜篮子集团公司系用地主体的情况下,接受应国权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时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已开庭审理)将温州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篡改为温州市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占20%,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并签发了会议纪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由此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用地主体,并据此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批,于2006年1月取得商业用途划拨土地325.0822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5亿余元。期间,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为了感谢冯鸣的上述帮助,先后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及农行好又多购物卡8万元,冯鸣均予以收受。被告人冯鸣除涉嫌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京都城等多家企业申请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60万元及农行好又多购物卡5千元。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冯鸣称,起诉书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相符。他说,自己不知道菜篮子集团公司与菜篮子发展公司是不一样的,签发了已被篡改了的会议纪要,完全是工作失误、审查不细造成的,另外他说自己也没有打电话给汤颐和让他修改会议纪要。他还否定了应国权等人向其行贿的事实。当被问到有无收受包括京都城在内多家企业60万元贿赂时,冯鸣说“绝对没有”。 

  就在10月31日,同案的汤颐和也在苍南县法院第七审判庭接受审理,据了解,汤颐和也当庭翻供,但他在法庭上承认在其起草会议纪要前冯鸣曾打电话让他改个企业名称。 

  “被告人冯鸣,你在检察机关机关先后做过10次有罪供述,期间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条件,为自己辩解,为何当庭翻供,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可有对你刑讯逼供”,公诉人问。冯鸣回答检察机关没有逼供。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公诉人当庭出示了9组证据,证据间相互关联、环环相扣。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说冯鸣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任何经济损失,因为目前温州市政府已经着手收回土地,而且菜篮子发展公司也没有从中直接受益。公诉人指出温州市政府着手收回土地,不是冯鸣自行挽回损失,而是外力作用挽回损失,若没有外力作用,这种损失状态就会延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为给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 

  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辩激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鸣无视国法,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违反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如实、准确、客观反映会议精神的要求,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的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业主和征地主体,给国家造成11578.8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一直到下午一点半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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