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超过五年应予以删除

2011-09-03 08:58 来源于:中国证券报 | 作者:任晓 | 浏览:
中国人民 银行 副行长杜金富2日在人民网在线访谈时表示,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应予以删除。他还表示,将争取《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2日在人民网在线访谈时表示,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应予以删除。他还表示,将争取《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杜金富介绍,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信贷交易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范围会随着信用环境的优化越来越大。搜集的信息,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贷款逾期,以及其他的一些信息,如欠税、欠费等,是主要的负面信息。

关于不良信息的删除时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杜金富表示,目前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办好意见的整理和汇总工作,争取《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这项规定将为有违约记录的人提供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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