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称“放贷经营”报道不实

2011-09-04 09:39 来源于:中广网 | 作者:齐鹤 | 浏览:
中广网郑州9月3日消息(河南台记者齐鹤)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说,媒体有关其涉嫌收多支少,放贷经营的报道不实,将在下周澄清。

  中广网郑州9月3日消息(河南台记者齐鹤)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说,媒体有关其涉嫌“收多支少,放贷经营”的报道不实,将在下周澄清。 

  报道称,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资产近30亿元,而去年和前年的公益开支却只有1.4亿元和8000万元,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公益项目“郑州新区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规划占地222亩,最终却缩水至47亩,其余土地被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摘牌取得,用于“宋基绿城玉园”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记者通过电话联系河南宋基金宣传活动部工作人员杨小琳,她表示报道存在不实之处,将尽快澄清: 

  杨小琳:关于报道,说真的很多连我们都不知道;过两天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你过来,你可以直接提问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工手续不全,郑州郑东新区管委会已对这一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全面停工。河南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