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泰斗江平教授为人民监督网题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图: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为人民监督网题词 图:法学泰斗江平教授与人民监督网记者朱瑞峰合影 江平 ,1930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

图: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为人民监督网题词

图:法学泰斗江平教授与人民监督网记者朱瑞峰合影

    江平,1930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后,旋即被打成“右派”,一去22年,坎坷异常。1978年后,历任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究主任,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1988年当选为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年-1992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等。江平教授是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建树卓著。在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为推动我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江平教授曾参加了《民法通则》的制定,担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在《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的制定中起了重要作用。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并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江平先生是我国法学界的精神支柱,他对国家和社会爱之深切,贡献卓著,至为珍贵是他以坚定而乐观的信念,担当了中国社会变革时代的一个智者,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的精神引路人。

    江平先生是著名的法学思想家,从事了变革时期法律学术奠基工作,在不同时期都担当了旗手的作用;他又是著名的法学教育家,不仅是他所执教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杰出奠基人之一,而且也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先锋人物;他更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秉持知行合一,不遗余力地参与社会实践,尤其是法制建设活动。在一次次事关宏旨的争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市场经济没有姓资姓社之分”,“一些人追求所谓法制特色,排斥民法传统,其实是害怕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兴起”,无论是SARS事件,还是修宪讨论,他秉持着公共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面对历史发出声音,因为他的一句名言是:只向真理低头!

相关报道链接:

全球学术泰斗、媒体同仁关注人民监督网(一)

http://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713.html

全球学术泰斗、媒体同仁关注人民监督网(二)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198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