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远山区的辛酸泪

2007-02-01 12:45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邓吉玉 | 浏览:
人民监督网的各位工作人员: 你们好。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在这辞旧迎旧迎新的日子里,此时的我已高抬累筑,我已被生活折磨的苦不堪言。 我名叫邓吉玉,今年 45 岁。县居住甘肃省

人民监督网的各位工作人员: 你们好。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在这辞旧迎旧迎新的日子里,此时的我已高抬累筑,我已被生活折磨的苦不堪言。

我名叫邓吉玉,今年45岁。县居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新寨镇村田家岔村董家台社.这里常年干旱少雨。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地区,人均收入很低,生活很贫困。我常年外出打工,妻子在家务农,我们含辛茹苦的攻两个孩子上学,日子还能过的去。
 

1998年,国家为了支持西部教育,对我们乡的黎家湾小学进行搬迁、扩建。乡亲们都很高兴,因为孩子们将会摆脱那种简陋的教育环境。
 

这项工程经过协商,谈判,最终签定合同,由我承包承建。隶属渭源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21万元,其中国家拨款70%,剩余的30%由当地的乡政府筹备。
 

199812月,此工程破土开工,一切紧张有序,按照预期的工程进度进行着,从中遇到过很多的困难,但我都一一的克服了.为了自己的孩子,为了西部教育,我吃尽了苦头。
 

1999920,此工程按期完成任务,并已竣工,10月份已投入使用,国家的财政拨款都已到位,乡政府的资金总是迟迟不能到位,一直影响着工程的进度。其中,合同中提到,在施工时乡政府提供水电,可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提供水,我只能从30公里以外的地方买水来建设学校,生害怕影响工程的进度。并且附加的为学校修建了一个大门,师生厕所,还有在施工过程中拉运了1000多方土,这些都是我义务为学校做的贡献,没有让政府掏一分钱,就算是我为我的孩子,为西部教务,家乡做点贡献。
 

至今,工程已完工8年。毕业生送走了一届又一届。孩子们脸上露着灿烂的笑容,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但乡政府拖欠的工程款(2874293元)至今没有音讯。农业银行的贷款以及利息翻了一翻。到现在,我还拖欠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2005年,黎家湾乡政府由新寨镇政府进行合并调整。将我所在的乡合并到镇。领导是换了一届又一届。我多次找镇领导协商此时,领导总是推三推四,总是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也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靠种地和外出打工来偿还农民工工资和农业银行的贷款。
 

由于家庭的贫困,大儿子上到高二就被迫辍学,外出打工。一年的工钱还不足以偿还农业银行贷款的利息。连年的干旱、少雨、多灾(冰雹、虫灾),地里的收成也不好,农作物也变不了几个钱。每逢春节来临之即,我的家门上来来往往的全是农民工讨工钱,我只能东挪西凑来偿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拖就是8年啊!抗日战争8年都能得以胜利。难道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就这样一直悄无声息的下去吗?最终受苦的还是我们农民啊!孩子被迫辍学,做父母的谁不心疼,但我无能为力啊!
 

本来想着让孩子好好的学习,能走出我们这里的大山。但一切梦想都成了泡影。此时写这封信心里也没一个底,想想中国这么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屡见不鲜,谁会为我的这点钱给个说法呢?
 

也曾想过运用法律手段,来追回政府所拖欠的这批资金,但法院要让我上缴三四千元的诉讼费。听了这个消息,更让我伤心,我哪有那么多钱上缴法院,政府拖欠工程款长达8年,难道非要经过一步步的诉讼、状告才能拿到手吗?何况我一个平民老百姓那能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呢?
 

虽然不是一笔大数目的欠款,但是对我来说,这批资金将是我命运的转折点。 我可以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农民工工资,使得我的孩子重返校园。在这里我衷心的希望能通过人民监督网的舆论监督,使我们当地的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