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反腐前哨 文章评论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热门文章
  • ››山西副厅级高官李书凯捏...
  • ››山西厅级高官垄断黑心疫...
  • ››大同市环保局长赵晓宁:...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冠...
  • ››山西腐败高官对人民监督...
  • ››山西黑疫苗受害者家属易...
  • ››山西卫生厅官员对揭露其...
  • ››厅级高官李书凯、辛旭光...
  • ››山西高温疫苗护黑厅级高...
  • ››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
  • ››河南省肿瘤医院公开招聘...
  • ››山西省卫生厅要私了遭变...
  • ››卫生部接受人民监督网记...
  • ››山西疫苗腐败高官勾结调...
  • 文章评论
    文章标题 乐清市警察王法连冒充副局长大肆敛财
    评论情况 共有 71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6 分,总得分:6161
    用户名:平民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1:14:21 
    公务员法53条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王法连的行为违背了公务员法。
    用户名:唧唧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5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用户名:局外人  打分:100 时间:2009-07-18 10:55:54 
    15楼的,你是7月17日发表的评论,你又怎么知道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重庆警方立案侦查???你所说的是不属实的,大家都不会相信你的。
    用户名:兰兰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48:31 
    应该把王法连驱逐出公务员队伍!!!!!有这样的警察真是祸国殃民。
    用户名:普通人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3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用户名:老百姓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09:04:06 
    如此事件我们要相信乐清纪委,公安高层有所警觉吧!
    用户名:大郎  打分:100 时间:2009-07-17 21:26:13 
    哈哈原来王法连还有二奶啊
    我郁闷死,他这种素质那么低的怎么当上的民警
    肯定有猫腻呦!!!!!!!!!!!!啧啧啧
    用户名:知情人士  打分:85 时间:2009-07-17 18:08:06 
    顶29楼,你说叫王法连去公安局内部搞一张1月22日去谢家的执勤通知书,王法连是搞不到的,因为他早就没有办案的资格了,原因是他包了二奶,又骗了二奶的钱不还,被二奶告了,纪委处理了他,现在他管的是保安这一块
    用户名:随便看看  打分:100 时间:2009-07-17 09:44:25 
    实话难说,好人难做。顶31楼,睁着眼睛说假话,小心报应啊。现在这社会,说个实话还遭遇你抨击,你该不会是王法连吧。。。
    用户名:要虚心学习  打分:85 时间:2009-07-17 00:06:43 
    31楼,你应该好好去学习,我觉得你对问题、事物理解太差啦!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下一页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