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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警察王法连冒充副局长大肆敛财 |
评论情况 |
共有 71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6 分,总得分:6161 分 |
用户名:平民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1:14:21 |
公务员法53条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王法连的行为违背了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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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唧唧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58: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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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局外人 打分:100 时间:2009-07-18 10:55:54 |
15楼的,你是7月17日发表的评论,你又怎么知道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重庆警方立案侦查???你所说的是不属实的,大家都不会相信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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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兰兰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48:31 |
应该把王法连驱逐出公务员队伍!!!!!有这样的警察真是祸国殃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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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普通人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10:33: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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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老百姓 打分:85 时间:2009-07-18 09:04:06 |
如此事件我们要相信乐清纪委,公安高层有所警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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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大郎 打分:100 时间:2009-07-17 21:26:13 |
哈哈原来王法连还有二奶啊 我郁闷死,他这种素质那么低的怎么当上的民警 肯定有猫腻呦!!!!!!!!!!!!啧啧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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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知情人士 打分:85 时间:2009-07-17 18:08:06 |
顶29楼,你说叫王法连去公安局内部搞一张1月22日去谢家的执勤通知书,王法连是搞不到的,因为他早就没有办案的资格了,原因是他包了二奶,又骗了二奶的钱不还,被二奶告了,纪委处理了他,现在他管的是保安这一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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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随便看看 打分:100 时间:2009-07-17 09:44:25 |
实话难说,好人难做。顶31楼,睁着眼睛说假话,小心报应啊。现在这社会,说个实话还遭遇你抨击,你该不会是王法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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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要虚心学习 打分:85 时间:2009-07-17 00:06:43 |
31楼,你应该好好去学习,我觉得你对问题、事物理解太差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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