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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特稿】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
    评论情况 共有 158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3460
    用户名:常常顺利  打分:85 时间:2007-09-26 09:50:39 
    2007年8月29日原告余建英又在法院拿到5000元补偿金。显示出象《人民检督网》的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力量,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余建英不可能又拿到5000元。
    本人不懂得法官也是人,法官也生活在“中国特色”的环境中,法官也具有常人都有的优缺点, 申请人太天真了,相信法院是神圣的、最公正的,为了能从旅游局拿到行政补偿,申请人诉诸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收取5次受理费之后,经过多次违法审理, 人民法院回避对“旅游局是否应当给本人行政补偿”作出判决,最后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本人未通过媒体,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至今未拿到补偿:
    事实如下:2000年1月26日旅游局不是依法,而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关停望千岛景点。2000年3月31日旅游局为了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把一份行政《协议书》放在望千岛法定代表人(本人)面前,胁迫本人签字,该《协议书》的第一条就写着:乙方于2000年1月28日收到甲方《关于关停望千岛景点的通知》,对该通知的内容表示认可,并放弃提起诉讼的权利。 旅游局告诉本人:“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就马上出具《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管理局(望千岛)评估报告》,旅游局就马上按《评估报告》支付望千岛的固定资产的关闭补偿款。如果你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出具《评估报告》,县政府会有很多办法让望千岛景点不能营业,让望千岛的现在还值钱的旅游建筑设施慢慢变成一处断墙碎瓦,不值一分钱而无人购买,又拿不到政府一分钱补偿款。今天你没有协商变更《协议书》的权利,你只有签字与不签字的权利。”
    用户名:常常顺利  打分:85 时间:2007-09-26 09:49:44 
    因为旅游局已在该行政协议书第五条写明:本次补偿未包括无形资产、林地资产。已在该《协议书》第七条写清楚:旅游局承诺支持本人在千岛湖镇开发区,开发旅游新景点作为关停望千岛景点之后的补偿办法之一。并且口头承诺以后会对本人拥有的望千岛景点股权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本人迫于政府的压力只是对该行政《协议书》进行签收,望千岛法定代表人没有同意对本人和森林公园的股权不予补偿。并且评估报告和协议书和付款凭证上的日期都是2000年3月31日,也证明本人讲的是事实。
    用户名:常常顺利  打分:85 时间:2007-09-26 09:42:14 
    因为旅游局和望千岛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旅游局是行政主体,该《协议书》是旅游局的一个行政行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书,该行政《协议书》共有八条,不能分割单独解释第二条,以下3点证明第二条只是对县政府收购望千岛的固定资产的特别规定:1、第五条证明本协议只对县政府收购望千岛的固定资产作出补偿处理,未涉及本人的无形资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资产的补偿处理。2、第三条证明已补偿的资产必须在2000年4月15日前移交给县政府,事实证明本人的无形资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资产至今未移交。3、第七条是旅游局对望千岛景点关停之后收益权丧失的补偿办法之一。
    2000年5月12日本人向旅游局递交《龙头美景景点立项前置审批》,2001年5月21日旅游局指派副局长、规划科长亲自到筹建“龙头美景景点”的山头上考察(证据5)。证明此时旅游局还想履行行政《协议书》第七条的补偿办法。
    2001年12月1日之后旅游局担心“龙头美景”有区位优势,害怕建成后对旅游局有股权的“梅峰观岛”景点形成竞争,降低自己的收益。再加上旅游局认为,申请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用担心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就以“龙头美景”不符合千岛湖总体规划为由,不予批准。至此旅游局承诺对关停望千岛的补偿办法之一(支持开发新景点,再发许可证,再受益)不予实施,造成本人的景点收益权永久性丧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但是旅游局在淳安县法院2003年3月28日开庭审理时,却提出了违法又无逻辑的答辩:“关停望千岛就关停后的损失的应当补偿,但关停景点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 “虽然在协议书中写到补偿资产未包括无形资产,但未约定对无形资产要进行补偿”。 “虽然关停望千岛就关停后原告是有损失的,因为《协议书》未约定对无形资产要进行补偿,所以不予补偿并不违法”。有《庭审笔录》为证。
    用户名:常常顺利  打分:85 时间:2007-09-26 09:38:15 
    而同样是县政府《淳政发(1999)128号》文件决定关停亏损的姥山景点,旅游局决定姥山景点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姥山林场所有,对姥山林场丧失景点收益权,补偿40万元。
    而同样是根据县政府《淳政发(1999)128号》文件精神,使得神龙岛景点的蛇表演场从1999年6月至12月,停业半年,旅游局就给某老板10万元补偿,
    而本人是永久性丧失景点收益权。《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旅游局却拒绝给本人补偿,是违法的,至少是显失公平,本人当然不服。至于本人如果能拿到钱,可以捐给贫困学子和父老乡亲。为了依法行政的进步,申请人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本人一直不想通过媒体给旅游局增加压力,但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上级机关申诉又至今无音讯,如果旅游局继续坚持自己的决定,本人将在不违法的范围内,通过象人民监督网和国内外的其他网站的博客,把有关联的事实在网上公布,任凭网民自由评说。一个人在网上呐喊作用不大,广大网民能搬动违法的大树。
    用户名: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23:49:10 
    浙江省高院院长应勇是个好院长,2007年8月8日到淳安法院搞调研,同时十分关注淳安法院的冤假错案,应勇院长亲自叫一个副院长具体负责处理吴燕青、吕小花的冤案。我对吴燕青吕小花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我们法院的人都知道吴燕青是被冤枉的,吕小花的房子也是不合法的程序处理掉的。二个案子都表现了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我对姚春妹等人是敢怒不敢言,姚春妹有靠山,有关系,不然不会到现在不倒台,一个有良心的法官都看不过去。我现在把这件事说出来让广大网民知晓,同时我也希望淳安法院有良心的法官都站起来说说。
    用户名:提醒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23:25:21 
    提供伪证可是犯法的哦,法官应该懂的哦!
    用户名:游客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22:27:14 
    淳安法院的事体要好好查查
    用户名: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13:26:25 
    这种东西肯定怕见光,一见光就死定。
    用户名:是不是呀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13:16:09 
    好象有好几个淳安法院的问题
    用户名:QQ  打分:85 时间:2007-09-25 07:42:56 
    入省进厅、跑部进京,现在几个官员不是这样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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