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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 |
评论情况 |
共有 158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3460 分 |
用户名:结论 打分:85 时间:2007-10-10 12:36:50 |
在淳安,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肯定认为淳安法院是最讲法律、讲公正的地方,打过官司的人才知道,淳安县法院是淳安最不讲法律的地方,也是最不讲公正的地方,它们只讲权,讲关系,讲人情,讲交易。什么法律,统统甩到一边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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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人民群众 打分:85 时间:2007-10-10 10:09:35 |
与人民为敌从来就是要死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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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时速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23:18:32 |
告法官的队伍又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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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邵金仙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3:59:03 |
人民法院是个神圣的执法机构,审理案子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席维花、余建军二法官在审理我的赡养纠纷案中,利用职权和被告吴万青串通,篡改法律文书,弄虚作假,欺骗控告人,枉法裁判非法剥夺老人要求赡养权益。虽然我的事情不是什么大事,但也说明二位法官利用职权违背事实和违法乱纪。我多次要求对调解书的部分事项进行变更,而淳安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杜伟明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立案。百姓事情无小事,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但至今得不到合理解决。我很伤心,但很有决心。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席维花、余建军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还我公道。 此 致 控告人:邵金仙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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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邵金仙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3:58:37 |
为此,2006年1月23日,我们二老又一次向淳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万青承担医疗费和拖欠的赡养费。在诉讼过程中的2006年3月22日,我老伴吴卸来因年老体弱得病急需住院,但因没钱交住院费得不到及时治疗,而于2006年4月1日死亡。审判员余建军明知调解书有错,不但不依法审理,反而有意袒护吴万青,对此案一拖再拖,我们找了几次他都说没有确定开庭时间,非要叫我们双方调解。按照规定,此案已转普通程序后淳安法院不能再实施调解,只能判决。7月13日,在县人大法工委的协调下,余建军下午通知我于7月14日开庭,该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在7月14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上说:“本院口头裁定对原告吴卸来诉被告吴万青赡养纠纷案件终结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该判决书没有按我们二老的合理要求判决吴万青承担医疗费和拖欠的赡养费。判决后我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余建军未按《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五天内把上诉状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来几次追问,余建军才把案子报送杭州中院。没想到杭州中院维持原判,令人不服。因二级法院的判决与调解书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象我这样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但法院却不依法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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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邵金仙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3:57:50 |
这本是一件简单的赡养纠纷案,但席维花在2006年1月20日开庭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篡改法律文书,在开庭调解时席维花欺骗我们夫妻要我们放心按手印,说到时拿不到钱问她要,但在制作调解书时却篡改我的诉讼请求,使我的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解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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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邵金仙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3:55:32 |
我们夫妻有三儿一女,1986年3月按农村风俗分家,当时达成协议: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因大儿子吴万青夫妇不孝,特别是2005年11月因我的脚扭伤,前后共花医疗费5600多元,另外二个儿子已承担义务,但吴万青以各种理由不肯承担。为此我们二老于2005年12月23日向淳安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承担和调整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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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邵金仙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3:52:57 |
控告:淳安法院枉法裁判非法剥夺老人要求赡养权益 我叫邵金仙,女,现年80岁,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村村民。我要控告淳安县法院法官席维花、余建军在审理我的赡养纠纷案中和被告串通、枉法裁判、非法剥夺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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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赤膊上阵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2:11:05 |
是不是真的呀?从工资表看来好象是真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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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是名 打分:85 时间:2007-10-09 11:58:34 |
从中看来,淳安法官是不讲法的,只讲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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