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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朱瑞峰分别接受德国电视一台、二台记者专访
    评论情况 共有 3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95 分,总得分:285
    用户名:李文中  打分:85 时间:2013-01-08 06:45:50 
    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15年不纠正
    我叫郭全得,男,现年4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驿城区水屯镇大郭村委主任,身份证号码:412826196308216055。
    今天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反映,汝南具公安局办理的人情案、虚假案中蒙冤十几年的事实。1997年5月20日晚上十二时许,邻居郭海全喝酒后,至本村郭得清家开的小卖部买汽水喝,郭得清误认为郭海全是小偷,持铁掀将郭海全打伤。当时,我在家睡觉,不在现场。事发两个月后,郭海全的亲属,汝南具公安局刑警一中队队长李文中,在无证据、法律程序不实的情况下,于1997年7月9日晚,仅凭郭海全的一面之词,以问事为由,把我带到汝南具公安局看守所非法关押长达27天之久,期间李文中指派其手下申军中,李立严刑逼供两次,把我打得死去活来,由于没有此事,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承认,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在事隔15年之后,原审法院却仅凭被害人郭海泉的婶子路秀英(“肯定是打了,不然海全不会伤恁狠”)、弟弟郭海成、郭全成、郭四成、郭五成的所谓证人证言,而无视这些言词证据的严重虚假,我提供的现场证人、证言不于采纳,对我进行判决。事实是县检察院领导安排检察官取了郭氏兄弟的假证言,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我多次到检察院、法院申诉无果。
    尊敬的领导:由于对我迫害时间较长,公、检、法部门不以事实办案,有关人员私改案卷日期,我多次自杀,都被家人拦下,我整日以泪洗面,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每次都是把自杀的药送到了嘴边,想想孩子太可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肯请政法委领导过问此案,还我清白。(详细材料附后)。
        现将汝南县公安局原刑警一中队中队长李文中,在查处郭海全受伤一案中(李文中与郭海全是直系亲属),办理人情案、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违法行为反映如下,请予查处。
        一、案发经过:
        1997年5月20日晚上十二时许,邻居郭海全喝酒后,到本材郭得清所开的小卖部买汽水喝,郭得清误认为郭海全是小偷,持铁掀将郭海全打伤。我当时在家睡觉,不在现场。事发后是郭得清给郭海全花几千元钱看的病,后又出走十多年至今被抓回。事发两个月后,郭海全的亲属,汝南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队长李文中,在无证据、法律程序不实的情况下,于1997年7月9日晚,仅凭郭海全的一面之词,在我家中以问事为由,把我带到汝南县公安局看守所非法关押长达27天之久,期间李文中指派其手下申军中,李立严刑逼供两次,把我打得死去活来,由于没有此事,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承认,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二、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与郭海全系直系亲戚,李文中应回逼案件,不应直接办理此案。
        侦查人员先拟出调查报告,再按照报告调查。卷宗材料显示;此案是1997年7月2日,即在事隔近一个半月之后,郭海全向汝南县公安局提出申诉,当日汝南县公安局填表立案,7月3日,经过任局长阮成斌批示立案。然而,1997年7月5日侦查人员申军中、汪胜利在没有调查之前,却已拟好了《关于郭全得伤害一案的调查报告》,而实际侦查活动是在1997年7月10日以后进行的,即汝南县公安局是在没有进行任何侦查活动的情况下先行对反映人进行羁押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明材料。”即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反映入无罪的证据材料,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然而,侦查人员为将反映人投入大牢,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人,也是第一人到达现场的关键证人张付友,根本不予询问调查,而只向郭海全的亲属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收集所谓郭全得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所谓郭全得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违法的。
    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全得对郭海全实施殴打行为
    1、从本案现有证据考察证明,没有郭全得实施殴打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郭海全的陈述,而且1 997年7月12日,2009年11月10日和2010年2月17日的三次陈述,前后矛盾,不具稳定性。同时,作为最失参与到本案的被告人郭德清,自始自终也没有证明郭全得参与殴打的陈述,郭全得更没有供述其参与对郭海全的殴打。
        2、从本案证人证言分析结果看,也不足证明郭全得殴打郭海全,没有任何人证明郭全得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害人的干爹赵道鹏没看见打,被害的婶子路秀在时隔十二年之后,竟然说:“肯定是打了,不然海全不会伤恁很。”显然是在没有目睹受伤经过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观猜想。
        3、作为本案,没有现场勘验,没有物证。虽然法医进专了所谓的重伤鉴定,但对受害人眼部损伤的致伤原因,即是钝器伤还是锐器伤,没有鉴定。对此鉴定,本人认为非常关键。
    4、在缺乏上述行刑事证据的情况,加之被害入饮酒后被拴狗链子拌倒等因素,对于被害人眼是如何形成的,根本无法得出一个客观的,真实的,唯一的结论。本案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典型的疑罪案件。
        5、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谓共同犯罪,要么当事人事前预谋,要以虽无预谋,但共同实施犯罪,而本案中,基于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考察,无法认定郭全得实施了殴打郭海全的行为。
    6、现有第一现场目击的证人证言,本村村民张付有,本人和郭海全,郭得清都是邻居,他的电话是13598920780,还有证人张楼村村民张秀东的电话,13271763853,目击证人张小刚的电话13461450334,请各级领导拨打这些人的电话或让他们当面证可。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在办理我的案件时,不侦案,不走访,不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利用他与郭海全的亲戚关系,不讲事实,把我拘留,然后进行严刑烤打,让我招供,我宁死不从。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郭海全受伤案发生后,汝南县公安局曾以上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几次对上诉人刑事拘留、逮捕,后均因证据不足而解除取保候审。在事隔15年之后,原审法院却仅凭被害人郭海泉的婶子路秀英(“肯定是打了,不然海全不会伤恁狠”)、弟弟郭海成、郭全成、郭四成、郭五成的所谓证人证言,而无视这些言词证据的严重虚假,无视本案缺乏物证,缺乏现场勘验,缺乏相关司法鉴定的事实,无视证人张付友等人的关于上诉人无罪的证言,在没有排除郭海全存在其他致伤因素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郭海全的伤残等级,原审判决采信的第23号证据明显存在瑕疵一一其所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对此,第22号证据是客观公正的。
    二、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存在对上诉人的刑讯逼供,对证人存在诱导式提问,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进行调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原审法院无视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既不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不通知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调查,为了完成本案的审判工作,将上诉人判刑,违反刑诉法第47条及上述法律规定,枉法裁判,其判决结果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权!
    尊敬的各级领导,现在还在加害我,这是一起十几年的冤案,察明真相,还我清白,赵作海式的冤案不要在汝南发生了,请追究李文中的违法,办人情案、冤假错案的行为。
    用户名:刘晓  打分:100 时间:2012-11-27 22:46:59 
    支持你,中国要有正气!
    用户名:.........  打分:100 时间:2012-11-24 09:34:17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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