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云会父亲律师质疑录像与证人证言相矛盾_人民监督网 

钱云会父亲律师质疑录像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钱云会案宣判,手表录像在庭上公示,钱云会父亲的律师质疑录像真实性,称内容与证人钱成宇证言相矛盾。钱云会父亲仍不接受105万元赔偿协议,其代理律师认为庭审过于

  核心提示:钱云会案宣判,手表录像在庭上公示,钱云会父亲的律师质疑录像真实性,称内容与证人钱成宇证言相矛盾。钱云会父亲仍不接受105万元赔偿协议,其代理律师认为庭审过于仓促。

  今天8时30分,倍受关注的乐清“上访村主任”钱云会之死一案在浙江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审。

  两天前温州警方公布已取得的关键证据钱云会所戴具有微录功能的手表,也第一次向公众出示。其中部分影像在法庭上播放,包括时间标记码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0多分事故发生时的影像。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及新闻媒体60余人旁听。

  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手表影像在法庭公开播放

  一开庭,公诉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排除其他可能”。

  在质证阶段,公诉方出示了关键证据钱云会死前所戴具有微录功能的手表,并播放了其中一段时间码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46秒至49分23秒间的视频

  刚开始播放的是钱云会自己的脸部特写,接下来是一段摇摇晃晃的道路镜头,沿途较为安静,路上没有行人。在行走两分多钟之后,出现模糊的较大声响和大幅度剧烈摇晃,最后停在一个固定的画面。在这个被雨水模糊的画面中,是地面的茅草和卡车后车轮,一个模糊的红衣人影从车尾走来。

  今日出庭的证人只有事发时坐在副驾驶座的司机黄标。此前持有微录手表的村民王立权及接触手表的其家人、朋友等证人并未出庭,公诉人宣读了他们的证言。

  在法庭上最受瞩目的这只手表,表带及外壳为不锈钢材质。“这只手表我买了几个月,在乐清的店里,300元。”手表原来的主人、王立权朋友孔某的证言如是说。

  根据王立权的证言,2010年10月24日,王立权从朋友处买到这只手表。12月25日早上6时多,钱云会到王家拿手表,王立权教给他如何使用。“试用了一会儿,我们一起离开家,各自出门。8点多还通过电话,他问我上访材料还有没有。10点多听说钱云会被撞死了,我赶到现场,把手表从钱云会伸到车轮外的手上摘了下来。现场没人看见我拿了手表,我还和儿子在现场拍了一下。”

  温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鉴定人员提取手表上的可疑血迹进行了DNA检验比对,结果证实血迹来自钱云会。

  根据王立权之子的证言,当天王立权拿着钱云会的手表、手机回到家,家人帮忙将手表中的视频转移到大儿子的电脑上。“我害怕如果把视频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村民会对我们进行报复。看完视频后,我爸交待我们,都不要说出去。”

  王立权的证言说:“我让儿子把视频拷贝在白色U盘上,在我被抓的时候,藏在了车子中间的靠背里。”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中,的确是从王立权车中搜到了SONY牌U盘一只。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检验报告,记录了1月14日先将视频备份为静像文件、并刻录为光盘的过程。

  “这一视频详细记录了被害人的活动轨迹,证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8分20秒左右开始发生意外,被害人的活动轨迹是偶然的,进一步直接证实了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普通、偶然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公诉人说。

   一只手表带出新质疑

  对手表录像这一证据,受钱云会父亲委托参与庭审的代理人斯伟江律师当庭提出了六点“奇怪之处”。

  其一,视频没有经过任何权威机构检验,证明其没有被剪辑修改过。“手表放在王立权家很长时间,且公安机关自己作出过事故结论,因此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此过程中视频被剪辑、修改的可能性。我们都不是专家,关键证据需要专家鉴定。”

  公诉人认为,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王立权拿手表到交到警方,连续不间断地有证人证明。而且,录像的操作时间、最后访问时间都是2010年12月25日,证明其真实性。

  休庭后,审判长对视频的质疑答复称,法院视频取得程序合法,有王立权等人证言和实物雨伞相符证明,代理人仅凭猜测,没有提出证据,因此合议庭认为不需要鉴定。

  其二,手表中另有一段时间码为2010年12月23日的短视频,其中出现的自拍人头部影像是不是钱云会?“如果是钱,是哪里来的?这与多位证人称钱云会25日才拿到手表的证言是相矛盾的。因此,法庭应让钱云会家属或认识他的人进行辨认。”对此,公诉人回应说:“公诉人认为,该视频里的人不是钱云会。”

  其三,证人证言均说道路右侧有路障、保安人员戴钢盔,但手表录像里道路右侧无路障、没有出现戴头盔的人员,孰真孰假?

 “物证大于人证,如果录像和证人钱成宇证言发生矛盾,我认为应该采信录像。”被告人费良玉的辩护律师说。

 “路障、钢盔等细节是钱成宇、费良玉、黄标、保安队长作证说明的,这些人都错的一样吗?”代理人问。

  其四,钱云会当时周围并无异常,为何忽然把录像打开?“然后走着走着就被车撞了,简直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死于交通事故。最关键的视频证据依然疑点重重,判决要公正,不仅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

  而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并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个特殊的人物,他用这个手表是为了记录接下来的上访材料。视频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

  其五,为何与手表相关的证人都不出庭?公诉人回应称:“法律规定可由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王立权等人因还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而不出庭。”

  其六,公安机关1月14日掌握证据,为何直到开庭前两天、律师看到后才对外公布?公诉人回应:“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证据的义务。”

  110报警记录是否“消失”?

  钱父代理律师质疑,费良玉的电话记录清单里并没有出事后9点40多分打到110报警的通话记录,这和多人证言、110接警单不符。

  法庭审判长回复了这个问题:“法庭询问过电信部门,外地号码在本地拨打110是显示不出来的。”公诉人的补充解释是:“费良玉的手机是从老乡那里借的,当地电信部门的做法,110电话免费,因此在电话清单上不显示。”

  钱父代理律师斯伟江提出,他们在开庭一天前才收到8本案卷及录像材料,曾在昨日上午申请延期开庭,但未被准许。

  1月28日,钱云会父亲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加蒲歧镇政府、电力公司、保安公司等为被告,但本案合议庭答复不合并审理。

  法院在宣判前回复了不合并审理的原因:“此前多次提交诉状均无委托人本人签名,合格的诉状于1月30日才递交法院。”

  审判长方孔强表示,经法院审查,钱父的诉状已于1月31日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本案被告人费良玉与被害人部分近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但被害人的父亲仍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主体可能需要追加,近期内无法审理。”

  钱父代理律师询问费良玉:“我们了解到,你的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你赔偿钱家的105万元从哪里来?”费良玉回答说:“这我也不知道,你问我的代理人。”

  据记者向村民了解,钱云会生前一直上访的土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本案没有结束

  休庭30分钟后,法庭宣判,费良玉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费良玉当庭表示不服。钱父代理律师认为,审判太过仓促。

  在退庭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本案审判长方孔强回答了判决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尸表检验、现场勘查刹车及碰撞痕迹、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来看,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费良玉对事故发生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方孔强法官分析,费良玉的行为与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明显不符。“事发前,费良玉发现行人后有鸣笛的客观行为。鸣笛后发现行人仍横穿,采取打方向盘、刹车等行为,主观上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伤害行人。如果被告人希望杀害行人或撞上行人,就不可能有上述避让行为。碰撞后,费良玉下车查看、报警等,说明他没有掩盖自己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向斯伟江律师确认,钱云会的老父亲坚持不签署105万元的赔偿协议。

  那么,钱云会的儿子已签字接受的赔偿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钱父起诉的诉求。“如果他不认同交通事故这个结论,那么,在这个结论没有被推翻的基础上,钱父要重新赔偿的前提就不存在,105万元的赔偿协议依然生效。如果他是不同意比如赔偿数额这样的条款,赔偿协议就是失效。”尽管如此,陈光中教授肯定,钱云会的父亲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方孔强表示,钱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将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