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原市委副书记之子由罪犯变身副处长_人民监督网 

山西运城原市委副书记之子由罪犯变身副处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刑期未满即被释放、之后又被提拔重用的山西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原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仝霄,26日被运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据悉,仝霄的父亲曾是运城市委副书记,正

  刑期未满即被释放、之后又被提拔重用的山西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原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仝霄,26日被运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据悉,仝霄的父亲曾是运城市委副书记,正是在父亲包庇下,仝霄从罪犯变戏法般入党、升职,继而成为“五毒俱全”的犯罪团伙首领。

  >>骄纵不羁

  被判10年只服刑3年

  仝霄1973年生于山西运城,其父仝某曾担任运城市委副书记、市交通局副局长等职务。

  据多名办案人员分析,仝某36岁得子,对儿子倍加溺爱,使得仝霄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好吃懒做、惹是生非的坏习性。

  仝霄刚14岁,仝某就动用权力,虚改年龄及户口,将儿子送到部队服役。一年后,仝霄退役在家赋闲。据调查,仝霄的退役手续是伪造的。

  仝霄16岁时,多次持枪、持械伤害他人,并向人索要钱财。他严重触犯刑法,假释出狱后又多次严重违法乱纪,成为当地一害。

  据山西运城市纪委有关人士介绍,1992年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995年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次年被予以假释。

  出狱之后无恶不作

  2006年12月,仝霄等人在运城市南风广场一歌厅滋事,与保安发生冲突后,纠集上百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枪持械聚集南风广场,朝天鸣枪并打砸车辆。

  2007年,仝霄拿出10万元作为“赌场暗股”,伙同他人成立“现场百家乐”赌场,赌场开业仅一月,他就从中获利6万元。

  为达到控制犯罪团伙成员的目的,仝霄还以每片60元到100元的价格购买“麻黄素毒品”600多片,多次聚众吸食。

  据调查,以仝霄为首的涉黑犯罪集团陆续作案时间长达18年,犯下累累罪行,诸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索贿罪等。

  >>父亲护短

  洗白身份走上仕途

  仝父对仝霄劣迹心知肚明,仍利用权力和关系,弄虚作假,为仝霄调动岗位、转干升职,将一个犯罪分子堂而皇之地引入仕途。

  在仝霄的档案中,早年的犯罪记录不见了,伪造的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成了他的学历证明。档案中还包括他调入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工作的记录,及担任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兼任驾校科科长的记录。

  尽管仝霄多年从事犯罪活动,但在他的档案中,没有一起违纪违法记录,其年度考核也多是合格、优秀。

  “自己的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和一些不务正业的人往来,道德观念变坏、世界观扭曲。”仝霄交代,他和一些朋友一起吸毒、赌博,花费很大,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大量收受贿赂。

  在父亲的包庇纵容下,仝霄逐渐形成了“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仝霄曾经坦言:“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就是我爸害的。”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晋胜指出:“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对其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加以约束管理,很容易酿成害子女、害家庭、害社会的恶果。”

  >>监管漏洞

  41名公职人员涉案

  尽管仝霄臭名昭著,但单位同事对他似乎视而不见,运城市交通局一些干部声称并不了解仝霄。

  犯过重罪的仝霄如何加入党组织?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党支部宣传委员李某说,平时对仝霄其人有所耳闻,但考虑到他的关系,“便让他三分”,违心地做了仝霄入党介绍人。

  2006年,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选拔了一批副科级干部。运管处监察室主任史云平说,“选拔主要看应聘人的口头演讲水平,对其他方面表现确实没有考察。”仝霄在之后的5年内向当地14所驾校索贿2160.54万元,平均每年400余万元,在北京购置了价值2009万元的房产。

  山西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庞丽峰认为,仝霄犯过重罪还能提拔重用,表明有关部门监管漏洞十分明显,教训值得警示。此案涉及一些部门的公职人员,他们或碍于情面,或慑于权力,最终丧失原则、失职渎职,导致仝霄带“罪”上岗。

  据调查,仝霄犯罪团伙涉及人员79人,其中国家公职人员41人,分布在11个部门,包括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干部14人,一般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15人。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