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大陆、港、澳、台“两岸四地”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举办“刑事法论坛”,研讨“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这一主题之机,我简要谈几点对腐败犯罪的初浅认识,作为引玉之砖。
一、腐败犯罪是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
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它鲸吞国家资财,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干群关系,危及国家政权。古今中外大量的事例说明,许多国家的灭亡和政权的更替,不是因为外敌的军事入侵,而是因为内部的腐败而丧失民心。我国领导人早就说过,反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我们应当从这一高度来认识腐败犯罪的危害和惩治腐败犯罪的重大意义。
二、腐败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
权力具有自腐蚀性,腐败因公共权力而生,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凡有公共权力的地方,都有可能滋生腐败。从实际情况看,任何国家,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是民主政体还是其他政体,都存在腐败。例如,18世纪到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都发生过严重的腐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发生过大规模的官商勾结;上世纪下半叶,美国的洛克希德案、日本的里库路德案、意大利的米兰案、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案等重大腐败案,都曾震惊世界。有人说,实行民主政体、多党制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该说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本站不住脚。“冷战”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转型过渡的许多“新兴民主国家”,不仅没有因实行民主制而解决腐败问题,而且腐败还更加猖獗;在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2008年世界上腐败多发的10个国家和地区中,9个是实行多党制的;2010年,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评选出的全球五大腐败案(内有我国台湾地区原领导人陈水扁),所涉的都是实行民主制、多党制国家或地区的政要。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
三、一国腐败状况取决于多种因素
当今世界各国的腐败状况,有些严重,有些不严重,有些治理得比较好,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例如,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对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制约监督的力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措施有效程度,民主法治发展水平,公民对腐败的容忍度,等等。就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在现代化上升时期,特别是人均GDP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的阶段,往往是腐败严重的时期。正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说:“不论是在哪一种文化中,腐化都是在现代化进行得最激烈的阶段最为严重。”因为这一时期是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都想搭上家庭现代化的首班车,因而格外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些公职人员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而在这一时期,国家的监管措施和法治水平却一下子跟不上。因此,在分析一个国家腐败状况的原因时,必须全面分析;在横向比较不同国家腐败状况时,也要辩证地比较。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对腐败犯罪需要惩防并举,综合施策
纵观古今中外治理腐败的方略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教育,使人不想腐败;二是堵塞漏洞,使人不能腐败;三是严密法网,使人不敢腐败;四是优薪养廉,使人不用腐败。上述四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只有综合施策,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实际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在大陆,当前,着力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使人不能腐败;严密法网,使腐败分子难以逃脱,使人不敢腐败,这两个方面尤为重要。我们也已经和正在这样做。
五、大陆当前腐败犯罪仍然比较严重,但我们有信心和能力把腐败控制到较低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反腐败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社会发展处于现代化初、中期,“双转”(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叠加,管理上一下子跟不上,因而当前腐败仍然比较严重。对此,党中央认识明确、态度坚决。同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反腐败的方针、原则、体制、机制、政策和措施,并会不断创新发展一些新的对策措施。因此,我们有信心和能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腐败控制到较低的程度。
六、加强惩治腐败犯罪的理论研讨、对策交流和司法合作意义重大
腐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但又有共同的规律可循;同时,有些腐败犯罪早已打破了国家、地区的地域界限,需要不同国家、地区间加强司法合作。因此,加强惩治腐败的理论研讨,对策交流和司法合作十分重要。大陆、港、澳、台都是同胞,在这方面应当做得更好。本次“两岸四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共聚一堂,围绕“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这对于繁荣有关理论,完善对策措施,加强司法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节选自作者2011年12月14日在“两岸四地刑事法论坛”上的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