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称血燕实为对白燕窝熏制或染色后形成_人民监督网 

经销商称血燕实为对白燕窝熏制或染色后形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际在线报道:近日,马来西亚问题燕窝在中国和东南亚掀起了一场大风波。有媒体曝料,马来西亚燕窝中的极品 血燕普遍造假 。更为讽刺的是,为了挽回市场,居然 有人导演了官方

  国际在线报道:近日,马来西亚“问题燕窝”在中国和东南亚掀起了一场大风波。有媒体曝料,马来西亚燕窝中的极品——“血燕”普遍造假。更为讽刺的是,为了挽回市场,居然有人导演了官方新闻发布会。就这一风波,本网连线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驻东南亚记者胡星,介绍马来西亚“血燕”造假是怎么一回事。这些燕窝真的是假的吗?

  记者:燕窝是一种高档补品,在东南亚如马来西亚、印尼这些国家尤其产量大而且质量好。关于血燕来历,中国古代医书中纪录说法:一种是金丝燕吐血筑成,还有一种说法是岩洞中的矿物质渗透到燕窝,但一直以来缺少科学的求证和根据。

  最近,马来西亚生产的燕窝,尤其是血燕却被爆料出造假。 一名马来西亚古晋城华人介绍,真正的血燕产量非常低,而且采摘极为困难,根本形成不了市场,在马来西亚和印尼当地人都难得一见。他介绍,中国市场上血燕的年消耗量目前达到了两三百吨, 吃燕窝的人比筑窝的燕子还多。

  针对这个现象,记者采访了马来西亚一些业内人士,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介绍,“血燕”其实是在对白燕窝进行熏制或染色后形成的。我甚至在网上就能搜索到“血燕”制作的视频: 燕窝被摆放在一个盒子里,上下盖上燕子粪便,然后打开取暖器对整个环境加热,一周后打开盒子,燕窝颜色就变红,成了血燕。

  据说,在东南亚当地甚至专门有教授如何给燕窝增重、美化或直接造假的课程,整个课程只需付出约200港元学费,耗时一天即可学成,所需工具也只是一种主要成分为木薯粉的胶水粘合剂和猪皮、海藻等原料。

  主持人:据了解,马来西亚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燕窝产业,请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燕窝产业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些燕窝是怎么出口到中国的?

  记者:在马来西亚,有五万间引燕屋,这是燕农根据燕子的习性人工筑的屋子,专门用来吸引燕子筑巢,收获燕窝,就是这样一个半人工的产业,年产值可以达到200亿元人民币,而马来西亚出产的燕窝90%以上销往中国。

  根据中国海关的数据显示, 2008年从马来西亚进口的燕窝是0.379吨,2009年是6.218吨,2010年是8.689吨,而到了今年,仅1到6月份就达到了5.068吨。根据马来西亚国内的估计,该国每年燕窝产量达到60吨,90%以上的出口地是中国。按这个比例计算,马来西亚国内估计每年出口到中国的燕窝至少有54吨。

  专家认为,之所以“问题血燕”会进入到中国市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各地海关的标准并不统一;第二,还有大量血燕是走私进入中国的。据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燕窝进口,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添加亚硝酸盐。目前,中国各经销商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却不统一。有的只有对甲醛检验指标,没有亚硝酸盐检验项目。

  主持人:那么关于这个燕窝造假事件,马来西亚政府是作何解释的,又将会给世界各国消费者一个什么样的交待?

  记者:讽刺的是,不仅仅是马来西亚问题燕窝产品本身出了问题。近日,媒体披露有人冒充马来西亚官员在杭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马来西亚燕窝的安全性。

  针对马来西亚“问题燕窝”以及后续的种种问题,马来西亚农业部负责人17号否认,马政府没有派人到中国举行介绍马来西亚燕窝安全性的“新闻发布会”,马政府将对有关报道披露的“山寨新闻发布会”事件进行彻查。

  马来西亚农业部副部长蔡智勇17号表示,马来西亚农业部部长奥马尔将在斋月结束后亲赴中国彻查此事。此外,奥马尔还将向中方解释,通过正规渠道出口的马来西亚燕窝是合格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